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7號
SCDV,99,訴,157,201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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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華信林不動產代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7 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10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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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林不動產代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