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華信林不動產代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7 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10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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