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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71號
SCDV,99,補,671,201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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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柒仟零陸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萬零柒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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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