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有四項,各項
均係獨立聲明,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
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肆拾元(即
17,335元4=69,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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