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琨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展園藝景觀有限公司、林玨豐、甲○○等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林「玨」豐或林「珏」豐,並請提出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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