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601號
SCDV,99,司票,601,2010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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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琨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展園藝景觀有限公司林玨豐、甲○○等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林「玨」豐或林「珏」豐,並請提出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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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展園藝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琨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