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0年度,401號
TYDV,90,全聲,401,200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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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全聲字第四0一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國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三字第五0三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之民事糾紛,而向鈞院聲請假扣押,並經鈞 院以九十年度執全三字第五0三八號民事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 案。茲因本案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爰請鈞院准將假扣押裁定撤銷之。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 對人麒亨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全三字第五 0三八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情業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0三八號保全程 序執行卷宗查核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揭假扣押裁定,依右揭規定意旨,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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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麒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