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79號
SCDV,99,司拍,179,201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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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彭明焜於97年7月7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7年7月3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8日起陸續向聲 請人借用4,510,000元,其中2,000,000元部分利率3.6%,到 期日為99年7月8日,2,510,000元部分利率4.59%,到期日為 日為100年9月9日,並約定延遲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向聲請人借款之宏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竟於99年7月8日未依約清償本金,經聲請人催告 後仍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約定,上開借款皆視同全部到 期,尚欠本金3,832,000元及自利息暨違約金未付。因案外 人彭明焜於99年5月2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 於相對人,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 、催告函影本四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7月26日新院燉民政 99司拍179字第16143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7月28 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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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