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
債 權 人 丙○○
乙○○
甲○○
丁○○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5個特休工作天未給予休假之折合新台幣
為何?
②債務人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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