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988號
SCDV,99,司促,7988,2010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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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
債 權 人 丙○○
      乙○○
      甲○○
      丁○○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5個特休工作天未給予休假之折合新台幣
        為何?
       ②債務人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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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