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徐竺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徐竺即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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