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44號
SCDV,98,重訴,44,2010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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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丙○○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芎林鄉碧潭國民小學間因本院98年
度重訴字第44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41,
7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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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