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丙○○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芎林鄉碧潭國民小學間因本院98年
度重訴字第44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41,
7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