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庚○○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新竹市私立喬太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155 號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其 中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案,其餘債 權人均書面否決,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 、尚可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債務人之平均每月薪資應 以96、97年度所得平均月收入計算、長女已成年應剔除扶養
費用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98年度全年 所得為472,781 元,平均月收入39,398元,99年1月至6月平 均每月收入約為38,128元(含當年度年終獎金及端午節獎金 ),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此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最近6 個月內薪資帳戶存 摺影本在卷足憑。據債務人到院陳稱,配偶陳向泰目前靠行 開計程車收入不穩定,一個月約開20天,每月收入扣除成本 後約為兩萬元,長女陳昱伶已出嫁,現未同住,次女陳郁潔 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沒有結婚產下一子,目前在家帶小 孩,無法外出工作,其餘子女仍在就學中,此有99年6月8日 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於每月所得38,128元中提出7,000元清償債務,每年3 月增加還款15,000元,其與5 名未成年子女每月之生活支出 為32,095元,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170 元,較行政 院主計處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 829元為低,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為8 年,足認 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亦 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 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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