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38號
SCDM,98,訴,138,201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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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偵字第7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戊○○無罪。
事 實
一、丙○○自民國92年3月間起至96年2月1日止,擔任新竹市東 區新竹國民小學(下稱新竹國小)校長,己○○於94年8月 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擔任新竹國小總務主任,並兼任新 竹市立新竹國民小學家長會(下稱新竹國小家長會)94學年 度之幹事(時間為94年9月起至95年9月止),負責新竹國小 、新竹國小家長會經費之核銷。
二、緣於93年間,丙○○向財團法人臺北市新光吳氏基金會(下 稱吳氏基金會)募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作為供新竹 國小進行教學環境設備之改善及文化會館之基金,吳氏基金 會並開立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受款人為新 竹國小家長會、發票日為93年1月15日、支票號碼為CT00000 00號、面額為100萬元之支票1紙寄送予新竹國小家長會收執 ,而存入新竹國小家長會之帳戶內。又新竹國小家長會對於 改善學校教學環境之私人捐款,通常由校方於家長會中提出 辦理事項,經家長會同意後,委由校方執行,另新竹國小家 長會會長及財務長之職章均委由新竹國小總務主任兼任新竹 國小家長會幹事己○○保管,便於辦理新竹國小家長會相關 事項,經費收支情形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詎丙○○於新竹 國小94學年度期初之家長會委員大會時,並未在94學年度家 長費經費預算表載明該筆100萬元捐款之用途,丙○○明知 公立學校辦理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工程之定作,除依政府 採購法第20條選擇性招標及同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 ,應公開招標,竟未經任何公開招標程序,於94年12月間, 逕自將新竹國小「穿廊展示空間及校友休息室整修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以100萬元之價格,指定由亦欣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亦欣公司)承作。丙○○、己○○均明知上開捐款 100萬元經費之支出,未經過新竹國小家長會委託並授權新 竹國小代為執行,時任新竹國小家長會會長之丁○○、財務 長乙○○對於系爭工程均無所悉,竟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於 95年1月17日,在新竹國小總務處,由己○○在新竹國小經 費動支請示單(下稱系爭經費動支請示單)上方之金額欄繕 打「$500000」、用途說明欄繕打「穿廊展示空間及校友休 息室整修工程部分款」,下方之名稱、金額欄亦為同樣之記 載,並註明單位及數量後,浮貼亦欣公司出具之收據,並接 續在驗收或證明欄、業務主管欄、承辦事務單位主管欄盜蓋 「家長會會長丁○○」之印文3枚,總務主管欄盜蓋「家長 會財務長乙○○」印文2枚,表示丁○○確實到場驗收系爭 工程,丁○○、乙○○及新竹國小家長會同意支付該筆款項 ,以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前揭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丙○ ○並在校長欄蓋用「校長丙○○」之職銜章,己○○再將上 開經費動支請示單交由不知情之新竹國小家長會負責辦理出 納之人員而行使之,新竹國小家長會並於95年1月18日將50 萬元匯入亦欣公司所開立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丁○○、乙○○及 新竹國小家長會對於經費核銷審核之正確性。嗣於95年9月2 7日,新竹國小家長會召開95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家長會委 員大會,己○○將該筆捐款之收支情形列入提案報告,因有 家長委員質疑丙○○系爭工程之定作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 開招標及上開50萬元部分工程款項支付之正當性,而查悉上 情。(己○○所涉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業經台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38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明 確。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除被告丙○ ○之辯護人爭執證人丁○○、乙○○於警詢中之陳述無證據 能力外(詳後述),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 因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或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 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本 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當,故其等於審判外之陳 述,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又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 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 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 ,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 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 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被告丙○○之辯護人固爭執證人丁○○、乙○○於警詢中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 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 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 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 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 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 部分有不符,亦屬之。是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本無證據能力 ,惟其於審判中之陳述與警詢中之陳述相符時,即無上開第 159條之2規定之適用;又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警詢中 之陳述有所不符時,必同時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 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而得採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稱「具有可信之 特別情況」係屬於證據能力之要件,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 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以判斷何者較為可信,例如:陳述時 有無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場,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強 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之干擾(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0項可參)。經查,證人丁○○於本院審 理時關於其擔任新竹國小家長會會長期間所為之證述,固與 其於警詢中之陳述有所不符(見他字第634號卷第13頁,本 院卷第220頁反面),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何



時知悉吳氏基金會有捐款100萬元、捐款之對象為何人之證 詞,與其於警詢中之陳述不相符合(見他字第634號卷第21 頁反面,本院卷第156頁、第158頁反面),惟證人丁○○、 乙○○製作調查筆錄時離其等2人擔任新竹國小家長會會長 、財務長卸任之時間較近,記憶應較深刻,且無充裕時間權 衡其陳述之利害關係得失,其內容應認較少受他人干預之可 能,是證人丁○○、乙○○在警詢陳述時,應無受外力干擾 之情形,且為證明本件犯罪存否所必要,應認證人丁○○、 乙○○警詢中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有罪部分:
㈠、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丙○○固坦認有於93年間,向吳氏基金會募得捐款 100萬元,該筆捐款係存入新竹國小家長會之帳戶內,系爭 工程之部分工程款50萬元,係以該筆捐款支出,另案被告己 ○○有於系爭經費動支請示單上蓋用證人丁○○、乙○○之 職章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行云云。辯稱:伊在校長任內的時候, 家長會有款項進來,伊就按照舊例對於家長會款項的處理方 式,就是學校設備需要什麼就去執行,舊例都是家長會的錢 都委由學校處理,伊認為這個款項是捐給家長會,學校只是 代為執行,本案工程不是經過公開招標的模式,伊看設備大 概已經完成了,就先付一半的款項,請款的時候,另案被告 己○○也很慌亂,當時工程也進行到一定程度,也要付錢給 廠商,伊真的是按照程序辦事,學校一向就是這樣進行,就 是學校代家長會辦理這些事情云云(見本院卷第33頁、第91 頁反面)。
㈡、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1、系爭經費動支請示單係新竹國小家長會之請款單,而非新竹 國小之請款單,該請款單與被告丙○○校長職務及另案被告 己○○總務主任之職務無關。按新竹國小家長會之請款或經 費動支,並無製作固定格式之書面,復因家長會幹事慣例上 係由學校總務主任兼任,故家長會之請款因循便宜措施,均 沿用新竹國小制式請款單,故系爭經費動支請示單,姑不論 另案被告己○○是否有權加蓋證人丁○○或乙○○之印文, 該請示單應非被告丙○○或另案被告己○○基於其校長或總 務主任職務所掌之公文書,應無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 不實之問題。
2、按新竹國小家長會並無人事編制,內部亦無專責辦理工程、 採購、出納之人員,依據新竹國小家長會之慣例,家長會之



採購一向委由學校執行,學校執行後將相關單據交給家長會 幹事製作動支請示單,經費之動支請示則全權委由兼家長會 幹事之總務主任即另案被告己○○處理,換言之係概括授權 另案被告己○○審核、蓋章。是另案被告己○○於系爭經費 動支請示單上蓋用證人丁○○、乙○○之職章,係得證人等 之概括授權。
3、系爭100萬元捐款已係指定專款專用於系爭工程,家長會不 得任意支用,因無須於期初家長會請求補助,故學校未於94 學年經費預算明細表上明列該筆捐款,但於94年10月間被告 丙○○除向證人丁○○報告外,並曾帶同證人丁○○至施工 地點查看及說明,並於11月間之月例會再提出報告取得家長 會之同意,因家長會之委員均未表示反對之意,依慣例未反 對即為通過,故被告丙○○及另案被告己○○均認為該筆捐 款之動支業經家長會之同意。
4、證人丁○○、乙○○根本無心於家長會會務,否則以證人丁 ○○自92學年起任家長會委員,並於93學年擔任副會長,94 學年再任會長,3年委員之任期竟不知家長會有系爭100萬元 捐款及捐款指定之專款專用,甚且於93學年之經費預算中已 有新光捐款100萬元之紀錄,其亦未知悉,甚且94年11月之 月例會紀錄己載明校長報告將以吳火獅捐款執行系爭穿廊工 程一事,亦稱無所知悉。再者付出第一筆捐款後,另案被告 己○○曾在月例會上報告支出情形,並將相關憑證放置於議 場,證人丁○○、乙○○均亦未查看,甚且供稱不知情或無 印象。退萬步言,縱認家長會或證人丁○○、乙○○未事先 授權另案被告己○○蓋用印章於系爭經費動支請示單上,亦 應認係屬被告丙○○誤認所致,並無明知而故為之犯意。況 系爭工程50萬元經費動支之情形,業於95年10月4日之新竹 國小家長會委員大會中提請大會審查,並獲大會追認,故姑 不論系爭經費動支請示單之蓋章,是否事先得到證人丁○○ 、乙○○之授權,或是否被告丙○○及另案被告己○○有所 誤認,至少事後已得到渠等或家長會之追認,可推知依家長 會之慣例是概括授權另案被告己○○處理。
5、又系爭工程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自無須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工程估驗報告,公訴人以被告丙○○未辦理工程估驗 報告,即認被告丙○○涉犯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云云,顯係誤 會。經查系爭工程於95年1月間即已接近完工,被告丙○○ 在進行簡單估驗,了解系爭工程即將完工後,依當時工程進 度而先行支付百分之50之工程款,並無虛偽不實之情形。6、按「刑法第213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 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其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需明知為不實,所謂明 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而言。」、「刑法第213條偽造公文書之 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如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事項,並非明知,雖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不 成立偽造公文書之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595號、39 年台上字第18號判例明揭斯旨。退萬步言,縱認系爭工程有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惟因被告丙○○主觀上認系爭工程係私 人工程,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始未依政府採購法之驗收 程序辦理估驗報告,被告丙○○亦無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 ,自不該當不實登載公文書罪嫌。
㈢、經查:
1、吳氏基金會於93年間有開立受款人係新竹國小家長會、到期 日為93年1月15日、面額100萬元之支票1紙,新竹國小家長 會並於93年2月26日收執後將該筆款項記入新竹國小家長會 92學年度之帳冊內,被告丙○○未經任何公開招標程序,即 逕自以100萬元之價格,將系爭工程指定由亦欣公司承作, 另案被告己○○並於系爭經費動支請示單上蓋用「家長會會 長丁○○」、「家長會財務長乙○○」之職銜章,而由新竹 國小家長會支出系爭工程部分款計50萬元一節,除據被告丙 ○○自承在卷(見他字第634號卷第50至52、69至71頁), 核與另案被告己○○供述情節大致相符(見他字第634號卷 第7、95、96頁,偵字第2838號卷第13頁),並有新竹國小 家長會帳冊、票號CT0000000號之支票及支票簽收回單、系 爭經費動支請示單等在卷可稽(見他字第634號卷第9、10、 15、16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2、證人即另案被告己○○於偵查中證述:擔任家長會幹事時, 都是家長會委由學校處理,學校會依據會議提出事項來辦理 ,事後會在家長會中提出說明,撥款程序為填具經費動支請 示單後交給新竹國小總務處掌管家長會存摺的學校幹事蓋章 審核後,由學校幹事自家長會帳戶內撥款,家長會只支出2 種大項目,1種是運動會,1種是補助清寒學童,決定何種支 出係由學校或是由家長會經費支出之時點,通常在支出該筆 費用之前即會在校務會議或家長會議時決定,但有例外,因 為校務會議只有在學期期初及學期末2次,若在學期中有需 要,可以向學校會計室提出申請,或向家長會會長報告等語 (見偵字第2838號卷第45、52、53頁),及於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述:「(在你擔任新竹國小家長會幹事期間,家長會經 費支出的流程為何?)因為前面都有先在家長會提出經費需 求,在家長會開會同意若沒有問題,就由我們學校的總務處



這邊來辦理製作憑證之後交給家長會的出納,接著就是出納 會去辦理,應該就是將錢付給廠商。我只負責到將憑證交給 出納而已。」、「(除了本件外,就你擔任家長會幹事期間 ,家長會經費具體支出某項款項,要蓋家長會長、財務長章 時有無要跟家長會長及財務長報告?)我們是沒有先跟家長 會長、財務長報告,我們依慣例都是事後在會議裡提出動支 報告,但我們在學期初時會編例家長會支出概算,就是在某 些項目要用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反面、第152 頁),又證人即新竹國小94學年度家長會會長丁○○於偵查 中結證稱:假如學校要用到家長會費款項的話,學校主任會 向會長報告,學校有4個主任,會向伊等報告這次活動需要 多少款項,經過家長會同意,伊會請學校直接請領經費等語 (見偵字第2838號卷第6頁),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家長會的費用流程,家長會有設總務負責,是由學校的主 任擔任,他(即另案被告己○○)會將經費支出項目向家長 會會議陳報,等通過後才去進行。」、「這個會是在學期初 的時候,學校主任編列這個年度要支出的項目。」、「在你 擔任會長期間,你有無逐筆或蓋章去審核家長會經費動支請 示單嗎?)沒有。」、「(你沒有逐筆審核跟蓋章經費動支 請示單,家長會怎麼出帳?)家長會都是在學期初就把預算 算好了,編列之後很少超過預算,且決算後所剩餘額很少, 在學期過程中,比較少會去審核其他經費項目。」、「(你 沒有逐筆審核跟蓋章經費動支請示單,家長會怎麼出帳?你 有無授權幹事去蓋章或審核,幫你出帳?)學校把我們會長 印章保留,也有告知我們,好便宜行事,因為預算都編好了 ,主任就把章蓋了,錢撥出去。」、「(你的意思是否為你 有概括授權家長會幹事去處理?)我並非是指授權家長會幹 事去處理,是因為學校在一開始就把預算編列好了,經過家 長會同意把預算撥出去,其他部分我沒有授權。」、「... 曾有一次學校另外一位主任,他要帶運動選手南下比賽,希 望家長會幫忙,並向我報告,我有同意,不會有另外的情況 。我的意思就是除了預算授權外,就是要跟我報告過。」、 「(提示院卷第173頁家長經費預算表,是否各處室的需求 ,而由主任提出需要家長會補助的經費跟項目?)家長會的 預算表是各處室提出的需求沒有錯。」、「(提示院卷第17 3頁新竹國小94學年度家長會經費預算表,編號五設備費概 算金額20萬元,說明補助改善學校教育環境及教學器材費、 圖書等,該預算表上面所謂的「補助」何意思?)所謂「補 助」係學校編的預算需要家長會去支出。」、「(關於上開 預算表設備費概算金額20萬元,家長會是否就是在這20萬元



範圍內,授權由學校編相關預算由家長會來支出?)是的。 」、「(關於用家長會的錢支出的項目,是否會在家長會特 別講一下?)分成兩部分期初編的預算,家長會通過後,按 照編的預算支出,另一部分就是學校例如選手去比賽,經費 不足,另外在家長會提案,希望家長會給予補助,家長會都 會給予補助。」等語(見本院卷第220頁反面、第223頁反面 、第224、225頁、第227頁反面、第228頁),再證人即新竹 國小94學年度家長會財務長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新竹國小家長會經費支出流程你知情否?)我大概說,我每 次在學年開始時各班級代表會來開會,學校會將上學年收、 支項目及結餘及下學年預定要支出項目及費用列表,就讓大 會確認。」、「(具體事項經費支出流程,你知情否?)我 不知道。我當家長會,我去時就知道是授權家長會總幹事在 作,每個月會時會再提出讓我們確認。」、「(我們每個學 年開始就有定一個計畫,例如:總務部及學務部要做什麼等 等,這都是經過委員確認的,在該計畫範圍內的才是有授權 的,若在此範圍外的我們就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了。」等語 (見本院卷第155頁反面、第156頁、第157頁反面),詳為 勾稽上開證人之證詞,新竹國小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原則上 在每個學年度的期初召開家長會委員大會時,即由兼任家長 會幹事之總務主任製作上一學年度之家長會經費結算表,並 提出下一學年度學校各處室需要家長會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製作經費預算表,提交家長會審核,經家長會決議通過後 ,在各該預算概算金額之範圍內,於各細項經費之支出,即 授權予學校總務主任兼任家長會幹事自行製作經費動支請示 單,蓋用家長會會長及財務長之印文後,提出予家長會之出 納據以撥款,並於嗣後之家長會會議中報告經費收支情形, 家長會會長、財務長並毋庸逐筆審核經費動支情形,若有未 於期初提出需求並編列預算,而臨時需動用家長會經費之情 形,則須向家長會會長報告,或在家長會月例會中提案討論 ,此情亦經新竹國小家長會函覆明確,有該會98年10月16日 新國家字第0980000001號函檢附之說明書在卷為憑(見本院 卷第58、59頁),是新竹國小家長會授權學校動支經費,應 僅限於在期初家長會委員大會時審核通過並編列預算者,或 係就個案在家長會中提案,或向家長會會長報告之情形,逾 越上開範圍動用新竹國小家長會之經費,均係未獲授權而屬 無權代理等情,堪可認定。
3、證人即另案被告己○○固於偵查中證稱:系爭工程在家長會 會後有向會長即證人丁○○提出,後來在家長會會議也有把 這個動支報告呈現出來,94年10月份,會議後校長帶著家長



會長(即證人丁○○),伊是跟隨在後面,有向家長會長報 告該工程如何進行等語(見偵字第2838號卷第14頁),及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一次的家長月例會後,校長有帶會長到 現場去說明,當時伊跟在後面,伊認為會長應該是知道的, 這個家長月例會應該就是家長常務會,系爭工程因為前面有 跟會長報告要進行工程,伊認為是經過家長會同意,跟會長 報告時工程沒有開始,當時是去看工程的位置及如何整修的 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反面、第150頁),並有新竹國 小家長會11月份月例會討論提綱後附以手寫註記「校長報告 :吳火獅文教基金會100萬捐款,將執行美化走廊裝飾工程 ,期間包含川廊、值夜室、速印室、倉庫兩間,將整體裝修 。」之字據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85頁),經與證人丁 ○○確認之結果,證人丁○○證述:「(提示院卷第183到1 85頁家長會十一月的月例會簽名冊、會議記錄、當天會議之 相關資料、討論提綱,就該月例會你是否有參與?)我們在 月例會開會是一定要簽名沒有錯,但是沒有院卷第184、185 頁的東西,而院卷第183頁給我們簽名沒有錯。」、「(就 院卷第185頁曾經記載校長報告吳火獅文教基金會一百萬元 的捐款將執行走廊修飾工程......整體裝修,就你印象所及 ,94年度家長會委員十一月的月例會,校長有無這樣報告? )我從來就不知道有吳火獅文教基金會一百萬元的捐款。」 、「...185頁校長報告我確實沒有看過,校長也沒有在會議 中講過,...。」等情明確(見本院卷第222頁、第224頁反 面),而觀諸卷附新竹國小94學年度家長會委員11月例會簽 名冊(見本院卷第183頁),證人丁○○固有簽名出席該次 月例會,惟校長丙○○及幹事己○○之簽名欄卻係空白,是 被告丙○○、另案被告己○○有無出席該次家長會月例會, 即非無疑?再對照該次月例會討論提綱之「討論議題一、本 校家長會經費收入、支出情形。(附件一),」之記載及在 空白處以手寫方式註明「收支大概情形(明細當附件)、概 算需60萬、目前17萬、學生家長會30萬、會長6萬,合計53 萬」等情(見本院卷第184頁),均未提及系爭捐款100萬元 之用途,卻緊接該討論提綱之後檢附前揭載有100萬元捐款 將執行美化走廊裝飾工程之紙條,猶顯突兀而豈人疑竇?況 該等文件係屬對於被告丙○○、另案被告己○○有利之證據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理應於偵查中或案件繫屬本院後即 行提出或聲請檢察官、本院予以調查,對照辯護人亦係另案 被告己○○他案偵查中之選任辯護人,及在本院審理過程中 提出新竹國小95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家長會委員大會會議程 序,主張系爭工程50萬元工程款支付,已在該次會議中獲得



追認等有利於被告丙○○之資料(見本院卷第50頁),顯係 已查閱與系爭工程有關之家長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竟未 查得上開字據,實匪夷所思而令人不解,另徵諸證人即另案 被告己○○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把握提出94年擔任家 長會幹事後所開的家長會月例會紀錄,沒有辦法提出吳氏基 金會捐款是用作改善學校工程的會議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 153頁),互核以觀,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遭調查局移 送後迄本院審理時已逾3年之時間均未主張上開明顯即知對 被告丙○○有利之證據,反係本院於99年8月16日審理時當 庭請承辦本案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員成尚華陪 同證人己○○至新竹國小調取與本案相關之家長會資料始行 得知,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99年8月16日新肅字 第09958017880號函可考(見本院卷第159、245頁),該紙 字據之真實性容有懷疑,是上開載有「吳火獅文教基金會 100萬捐款,將執行美化走廊裝飾工程,...。」之字據,尚 不足以作為對被告丙○○有利之認定。辯護人辯稱:被告丙 ○○有於94年11月之家長會月例會中就該筆100萬元之捐款 提出報告並取得家長會之同意云云,無足憑採。4、又證人丁○○、乙○○雖均於警詢時證稱:有聽被告丙○○ 提過系爭工程的進度情形等語(見他字第634號卷第13頁反 面、第21頁反面),稽之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系爭工程並沒有在伊擔任會長期間有提出陳報修繕費用以 及經費來源,在整個家長會會議內沒有提出這樣的整修工程 ,之前證述有聽被告丙○○提過該工程案的進度情形,是指 伊跟校長聊天時,校長有提過這事實,但沒有會議跟紀錄, 因為時間很久了,如果伊沒有記錯的話,就是伊到學校去時 ,就是去學校開會,提早到時,校長跟伊說要美化學校的走 廊,就這樣很簡單的論述,完全沒有提到工程施作項目、經 費來源、廠商等比較細節的項目,學校的預算表沒有工程, 伊一開始就不知道有該工程,學期開始就沒有討論到該工程 ,雖然有聽校長提過系爭工程,但伊沒有看過該工程經費來 源,且沒有在家長會會議中提出,需要家長會幫助,系爭工 程地點是完工之後,校長通知伊才去學校看的,沒有印象在 系爭工程施工前,校長曾經帶伊到工程處,另案被告己○○ 在後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20頁反面、第221、222頁、 第225頁反面),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應該是 在月會的時候聽到被告丙○○提過系爭工程,印象較深刻的 應該是系爭工程是否有包括校長室前面一個較大藝術品的東 西,這東西在學校或者不同人之間有不同價值判斷,被告丙 ○○有介紹該作品何人做的及價值,「穿廊」的部分就是在



擺小朋友的作品及資料,伊無法確認是在工程做好之前或後 所做的月會說的,並不知道被告丙○○提及的系爭工程要給 何廠商施作,施作之內容為何伊也不知道,沒有印象系爭工 程有在學年開始時的家長會委員會提出來,沒有印象另案被 告己○○曾就系爭工程向伊報告等情互核以觀(見本院卷第 156頁反面、第157、158頁),證人丁○○、乙○○對於其 等聽聞被告丙○○提及系爭工程之時點、內容等情所為之證 詞固有不一,衡以新竹國小家長會,除期初之家長會委員大 會外,每月尚有例會即常務會之召開,而校長及學校各處室 關於校務之推動,在家長會上報告,應屬事理之常,此觀卷 附新竹國小家長會會議紀錄中有校長、學務處、輔導室等處 室進行業務報告之情可見一斑(見本院卷第176、179頁), 其中本院卷第176頁之新竹國小家長會95年2月23日召開之94 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班級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六、業務報告: ⒉勸學樓廁所整建工程進度(總務處),即係新竹國小95年 1月18日決標之「勸學樓廁所整建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之 標案,有新竹國小99年8月16日新國總字第0990002514號函 暨其所附新竹國小92年3月至96年1月採購標案一覽表存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236至240頁),又校長在聊天之場合向家長 會長提及學校校務之推動情形,亦非不可想像,是證人丁○ ○、乙○○前揭證詞不一之處,或係不同之時間、場合所聽 聞,內容亦無可能完全相同,尚不得因證人等前揭稍有出入 之證詞,即全然否定其等2人證言之憑信性,而證人丁○○ 、乙○○等所為關於系爭工程未在期初之家長會會議上提出 ,被告丙○○向證人丁○○、乙○○提及系爭工程時,並未 提及施工廠商、施作之內容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之證 詞則屬一致,是系爭工程經費未於家長會期初會議中提交家 長會審查,亦未以個案方式在家長會會議中提案討論或逕向 證人丁○○報告等情,堪可認定。
5、次查,參諸卷附新竹國小94學年度家長費經費預算表(見本 院卷第173頁),在收入欄並未有該筆100萬元捐款之記載, 支出欄亦未將上開捐款編列名目而提交家長會委員大會審查 ,且95年1月間既有從家長會帳戶內支付系爭工程部分款項 50萬元,顯已超出該年度編列「補助改善學校教育環境及教 學器材費、圖書等」設備費200,000元之預算,理應於嗣後 召開之家長會中提出報告,此亦據證人己○○自承在卷(見 本院卷第146頁、第151頁反面、第152頁),然新竹國小家 長會於95年2月23日召開之班級代表大會,並未就該筆款項 之支出提出報告,此有新竹國小94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班級 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5、176頁),再



再均與新竹國小家長會經費支出之流程相悖。
6、證人己○○雖證稱:每個月開家長常務會伊都會提出程序單 ,程序單上載明家長會經費收支情形之總表,伊也會將支出 憑證及流水帳帶到會場,家長會長、財務長都沒有看云云( 見本院卷第146頁),證人丁○○、乙○○亦證述:不會逐 筆審核蓋章家長會經費之具體支出,也沒有審核流水帳等語 (見本院卷第156頁、第223頁反面、第224頁),然新竹國 小家長會既於每學年度期初審核通過該年度之收支預算,在 該預算範圍內授權家長會幹事蓋用家長會會長、財務長職章 處理請款事宜,原則上自無須一一審核各項支出明細,惟此 均僅限於預算範圍內之支出,系爭捐款100萬元既未事前記 入年度預算表上,也無事中以個案方式提交家長會討論或告 以證人丁○○知悉之情事,復未於支付款項時提出報告,實 難認該筆捐款100萬元之動支,包含在新竹國小家長會之授 權範圍內。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辯稱:系爭100萬元捐款 之動支業經家長會之同意云云,無足憑採。
7、再查,觀諸新竹國小93學年度家長費經費結算表相互勾稽( 見本院卷第167、168、170、171頁),其中本院卷第168頁 雖有以手寫註記「新光集團捐款1,000,000」之字樣,並檢 附在本院卷第167頁之經費結算表之後,該結算表之前期結 存收入欄原係電腦打字124,107,經手寫劃掉並在其上註記 1,124,107 ,對照本院卷第170、171頁之電腦列印之經費結 算表,在前期結存收入欄載明1,124,107之結算表,未蓋有 任何家長會相關幹部之職章,而同欄位載明124,107之該紙 結算表,則有家長會會長江台英、財務長刁望賢及另案被告 己○○蓋用職章,是該筆100萬元捐款,有無列入新竹國小 93學年度家長會經費結算之紀錄,尚非無疑,證人丁○○雖 於92學年度擔任新竹國小家長會之委員及於93學年度擔任新 竹國小家長會之副會長,固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23 頁),然簽收該筆捐款者係92學年度之家長會會長彭煥林及 幹事溫明白,此有支票簽收回單為憑(見他字卷第634號卷 第16頁),是證人丁○○並未經手該筆捐款入帳之相關事宜 ,堪可認定,另系爭100萬元捐款究有無編入93學年度新竹 國小家長會經費結算表之列,已值存疑,證人丁○○縱於93 學年度擔任家長會副會長,其證述:不知道有吳氏基金會10 0萬元的捐款一事(見本院卷第222頁反面),亦與常情無違 ,此節並不影響本院關於新竹國小家長會經費之動支,需經 事前提出審查或事中個案討論或向家長會會長報告及付款後 需提出報告等授權程序之認定,辯護人以證人丁○○事業繁 忙,對於家長會之事務及經費動支未予深入了解,而泛稱依



慣例家長會之事務均委由學校代為執行,而辯稱:系爭100 萬元捐款之動支,已獲家長會之概括授權云云,顯屬無據, 不足採信。
8、新竹國小家長會固有將系爭100萬元之捐款及支出50萬元部 分,列入95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家長會委員大會之提案及業 務報告,有新竹國小95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95年9月27日、 95年10月4日家長會委員大會會議程序單附卷可考(見本院 卷第50、60頁),惟該2次會議證人丁○○均未參與乙情, 除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5年9月27日我有參 加家長會,那天要選家長會會長,因為我那天在現場發現到 新的會長就是有動員,我覺得失去我去家長會的意義,當天 我就離開家長會會議,後面程序我沒有參與,故開會的紀錄 我沒有參加也沒有看過。」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24頁反 面),並有95年9月27日下午6時40分許之新竹國小95學年度 第一學期期初班級家長代表會會議紀錄記載「主持人:楊會 長永信」及後附之新竹國小95年度家長會班級代表簽到冊證 人丁○○之親筆簽名暨同日晚上8時許之會議紀錄載明「主 持人:乙○○副會長、前副會長代替前會長致詞致賀,明天 會更好。」、新竹國小95學年度家長會委員第一次會議(即 95年10月4日)簽名冊會長丁○○之簽名欄係空白等資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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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