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31號
SCDM,98,易,231,201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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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237
號、98年度偵字第129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戊○○(於民國96年4月3日改名為楊盛期,於97年11月3 日 再改名為戊○○),明知其本身不具建築師資格,亦未取得 有關室內設計之相關證照,不具室內裝修工程之能力,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
戊○○於95年11月間透過溫祥權得知乙○○、丁○○居住 之新竹市○○路「新竹山莊」住所欲進行修繕,為取得上 開房屋之室內裝修修繕工程,向乙○○、丁○○夫妻訛稱 其擁有美國AIA 建築師及美國麻州註冊室內設計師雙重資 格,並曾參與乙○○、丁○○位於新竹市○○路住處所在 之「新竹山莊」設計規劃,而對乙○○該住處存在之缺點 及管線設計等細節知之甚詳,使乙○○、丁○○誤信戊○ ○確實有上述專業資格及經驗知識,而於95年11月19日與 戊○○簽訂新竹山莊林公館之工程承攬契約書,雙方言明 承攬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開工日期為95 年12月4日,完工日期為96年2月10日。戊○○於契約簽訂 翌日收受乙○○、丁○○支付第一期款750,000 元後,為 取得後續之工程款,接續向乙○○、丁○○謊稱支票簿遺 失,需款支付材料款、父親病危死亡等理由,使乙○○、 丁○○繼續支付金錢,迄96年2 月止,累計支付共2,100, 000元(嗣戊○○於96年3月22日還給乙○○、丁○○10萬 元)。詎戊○○取得上開金額後,即藉故未依約將工程完 成。嗣乙○○、丁○○至上址查看時,發現現場施作之內 容與圖面不符,且不具約定效能,亦未向廠商訂製櫥櫃, 經通知戊○○處理,亦避不見面,始知受騙。
戊○○於95年間,在新竹市「德川家康」預售屋現場散佈 有為他人從事房屋設計變更業務時,得知甲○○、丙○○ 所購買「敦煌」預售屋,正在尋求適當之設計規劃,竟向 甲○○、丙○○夫婦佯稱其擁有美國名校耶魯大學建築與



室內設計碩士學歷,及取得美國AIA 建築師、美國麻州註 冊室內設計師資格,使甲○○、丙○○因而陷於錯誤,誤 信戊○○確實有上述學經歷及專業資格,而於97年4 月26 日與戊○○簽訂敦煌D1+D2/22F之工程承攬契約書,雙方 言明承攬總價為420萬元,約定動工日期97年6月20日,完 工日期為97年8月20日。戊○○於契約簽定後之97年5 月4 日收受甲○○、丙○○支付第一期款680,000 元後,為取 得後續之工程款,接續向甲○○、丙○○謊稱施工進度已 超前、資金調度、需預支工程款購料等理由,使甲○○、 丙○○陸續支付金錢,迄97年8月6日止,累計支付共3,81 0,000 元,戊○○則藉故未依約將工程完成。嗣甲○○、 丙○○至上址查看時,發現現場施作之內容與圖面不符, 且不具約定效能,亦未向廠商訂製櫥櫃,經通知戊○○處 理,亦避不見面,始知受騙。
二、案經丙○○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報告、乙○○、丁○○、 甲○○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戊○○所犯詐欺取財案件,係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就前開詐欺取財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乙○○、丁○○、甲○○、丙 ○○分別於警詢中、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訴、證述綦 詳。且有:
㈠證人周建成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僱用伊做泥作約1 年多, 於95年12月開始進場,告訴人丁○○是業主。於96年6、7 月間,告訴人丁○○到工地找伊,跟伊聊天時,告訴人丁 ○○說被告跟她說被告父親過世,跟她拿150,000 元,伊 說伊不知道這件事,伊完全不知道被告父親的事等語(見 96偵7190偵查卷第136頁)。
㈡證人鄭景峰於偵查中證述:伊為森郁有限公司的業務,被 告曾經委託公司就告訴人乙○○位於新竹市○○路住處之 櫃體工程施作,伊有到現場去丈量1 次,並畫出施工圖, 伊有備料,但是後來被告說因為業主關係,沒有說什麼因 素,只是說他的客人取消這個工程訂單,同時間他要做其 他工程,是新竹高鐵那邊的民宅,所以把伊之前準備的備



料用在該處。告訴人丁○○打電話給伊,說被告有匯款給 伊,但伊有跟她解釋說伊沒有材料送到妳家,所以這個款 項與告訴人乙○○的貨款沒有關係等語(見97調偵237 偵 查卷第36-37頁)。
㈢暨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⒈工程契約影本1份(96他1731偵查卷第4-5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紙(同上卷第6-10頁)。 ⒊照片5張(同上查卷第12-14頁)。
戊○○具美國AIA 建築師、美國麻州註冊室內設計師名 片影本1紙(同上卷第18頁)。
⒌估價單影本1份(同上卷第19-29頁)。 ⒍設計圖影本1份(同上卷第30至47頁)。 ⒎櫥櫃照片5張(同上卷第52-54頁)。
⒏存證信函3份及回執影本2份(同上卷第55-56頁、第60 頁、第61-62頁)。
⒐現場照片21張(見同上卷第64-74頁) ⒑丁○○郵局存摺影本1份(96偵7190偵查卷第97頁) ⒒新竹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1 份(見97 交查41偵查卷第97-135頁)
⒓未完成施工照片51張(見98偵1294偵查卷第32-58頁) ⒔簡訊翻拍照片23張(見同上卷第59-70頁) ⒕工程估價單與承攬契約書1份(見同上卷第71至93頁) ⒖被告戊○○名片影本1紙(見同上卷第199頁) ⒗平面配置圖影本1份(見同上卷第200頁) ⒘客戶變更設計確認書影本3紙(見同上卷第201-203頁) ⒙工程估價單與承攬契約書1份(見同上卷第204-213頁) ⒚支票正反面影本6紙(見同上卷第214-218頁) ⒛簡訊翻拍照片26張(見同上卷第219-232頁) 現場照片54張(見同上卷第239-267頁) ㈣足見被告實不具建築師資格,亦未取得有關室內設計之相 關證照,並無建築、設計裝修工程之能力,仍向告訴人等 謊稱為擁有美國AIA 建築師及美國麻州註冊室內設計師雙 重資格,欺騙告訴人等其具有建築師、室內設計裝修背景 之人,參以被告亦於本院自承其向告訴人等佯稱其具有前 開資格,目的係為與告訴人締結房屋裝修工程合約等語, 益徵被告主觀上確有施以詐術,而於客觀上有為他人設計 裝修房屋之外觀行為,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與其訂立住 家設計裝修承纜工程,嗣被告於獲得告訴人等所交付工程 款項後,即未再為相關裝修之情事,且所施作之工程項目 亦與施工圖不符,並不具約定之效用,可資認定。是認被



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㈤綜上事證,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施以詐術而獲得告訴人乙 ○○、丁○○支付承攬契約約定之第一期款750,000 元、 甲○○、丙○○支付承攬契約約定之第一期款680,000 元 後,為繼續取得後續款項,而接續向告訴人等分別謊稱支 票簿遺失,需款支付材料款、施工進度超前、資金調度、 至親病、亡等理由,使乙○○、丁○○繼續支付金錢計達 2,100,000元人、甲○○、丙○○陸續支付金錢計達3,810 ,000元,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緣由及目的而 先後為之,均亦應包括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又其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 ,應予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本身不具建築師資格,亦未取得室內設計之相關 證照,不具履約之能力,其為獲得締約之機會,進而取得 承攬之款項,竟向告訴人等謊稱其擁有美國AIA 建築師及 美國麻州註冊室內設計師雙重資格,使告訴人等誤信被告 有此資格且有履約之能力,而與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由被 告為其所有房舍進行改善及設計裝修工程。於訂約後被告 復向告訴人等佯稱為支付材料款、工程進度超前、親人病 、亡之事由,藉故要求告訴人等支付工程款,致告訴人乙 ○○、丁○○總計支付2,100,000 元、甲○○、丙○○共 支付3,810,000 元。而被告取得前開款項後,即藉故停工 ,事後告訴人發覺被告未具前開資格及履約之能力,已施 作之工程項目亦不具約定之效能,使告訴人等損失慘重, 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等,暨其為大學畢業智識程度、被告 之態度、所生之危害等情,認公訴人均求處有期徒刑2 年 、尚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又被告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無該條例第3條規定 不予減刑之情形,爰就其上開所為之犯行,分別減其刑期 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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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