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83號
PCDV,99,重訴,283,201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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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鳳勤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3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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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勤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