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57號
PCDV,99,訴,1457,201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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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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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