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訴字第1082號第3 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即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參仟元,查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拾
陸萬玖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上訴人即
原告僅繳納參仟元,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零柒拾元。
再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肆拾陸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合計967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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