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121號
PCDV,99,消債聲,121,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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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 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 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法院為終止 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 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34 條、第13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 止清算程序,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可稽。(二)嗣本院參酌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消費帳紀錄,其中較大額 之消費:於92年起多次向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家福股 份有限公司、燦坤3C、讀者文摘、精業股份有限公司、華 偉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於92年4 月5 日向特香齋西餐廳有 限公司消費新臺幣(下同)3,505 元、於94年1 月3 日向 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消費2,915 元、於92年7 月29日 向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消費2,200 元、於92年10月12 日向杭州食為先餐廳消費1,455 元、於94年12月1 日向豐 澤電器─土城消費26,312元、於94年12月31日向台灣泰一 電器─土城分公司消費3,000 元、於92年6 月10日向正倫 輪胎有限公司消費20,000元、分別於94年7 月19日、94年 8 月20日向大三元酒樓消費1,313 元、1,030 元等,此有 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單明細附卷可稽。依此債務人之消費 顯然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之消費 。
(三)另本院於99年7月26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於10日內就上開消 費明細陳述意見,債務人於99年8月13日陳報狀之陳報略 以:
1、於92年起向遠東百貨多次購買生活必須用品、小孫女衣著 及在食品街小吃;在家樂福量販店消費大部分是家常食品 和用品,或許有購買香菸,為數不多,煙癮不大;在燦坤 促銷期間購買17吋LCD 螢幕兩台,替換舊的電視,一台自 用,一台給兒子;讀者文摘常發表或轉載世界性文章,曾 訂閱一期給兒子及家人閱讀;曾向精業公司租用財經基金 分析軟體,可認識一些影響國際金融變化之基本分析資料 充實自己,今已停租多年。
2、於92年4 月5 日在特香齋西餐廳是家庭敘餐;於92年7 月 29 日 在海霸王餐廳與多時不見親朋用餐;於92年10月12 日在杭州食為先餐廳與家人共進晚餐。
3、於94年12月1 日向豐澤電器採購冰箱乙台,原冰箱已用十 多年,殘舊不堪使用;於94年12月31日向泰一電器購買微 波爐一具,原微波爐已損壞,烤食物時常冒出火花,為安 全不得已換新爐。
4、於92年6 月10日向正倫輪胎公司更換四條輪胎,因舊的輪 胎已磨平,有打滑之危險,輪胎又經常漏氣、扁胎,為行 駛安全無慮,決意更換全部,總金額分四家銀行刷卡。 5、於94年7 月19日是與妻子和小孫女同去大三元餐廳,吃自 助餐,第二次於94年8 月只與小孫女同去。




(四)聲請人之消費內容多為電子用品(燦坤3C、豐澤電器、臺 灣泰一電器)、餐飲(特香齋西餐廳、凱撒大飯店、海霸 王餐廳、杭州食為先餐廳、大三元酒樓)、百貨公司(遠 東百貨)及其他(讀者文摘、精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偉股 份有限公司、正倫輪胎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等 消費支出,經核上開消費之內容,多屬非日常生活所需之 高額消費而有過度享受、浪費及奢侈之情;而除前述消費 支出外,聲請人所積欠之龐大債務,多以信用卡餘額代償 、預借現金為主要,且早於92年5 月16日開始即多次向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借現金,且預借金額皆不小, 復分別於93年1 月7 日、93年1 月14日、93年3 月1 日、 93年4 月16日、93年7 月15日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預借現金1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 元、10 ,000 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由此 可見,聲請人於92年間即知財務已有困難後,竟未衡量自 身是否有充分之償債能力而仍持續使用信用卡恣意花費, 堪認聲請人應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 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情形 存在。
三、基此,承前所述,聲請人既堪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4條第4款所規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而債權人均表示不同 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 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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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倫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