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200號
PCDV,99,消債更,200,201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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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6+1
  )×34×10=5,780 。
二、台端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
  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
  」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
  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
  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
  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
  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之
  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上開金額勿重覆計算),包
  含其分擔房租及市電話費、大樓管理費之支出明細及證明文
  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與其擔任鼎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許麗花、王
  懷彬保證人之借貸情形(包括借款之具體原因、金錢交付及
  其使用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八、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7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
  (須詳細述明其任職於何單位、其月薪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
  具證明。)
九、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
  契約影本。
十、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7年7月22日起至99年7月21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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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