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Cengage Le
arning Asia Pte.Ltd)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稅授權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 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出版「應用力學- 靜力 學」、「應用力學- 動力學」二書,嚴重侵害其著作權為由 提起本件訴訟,核突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 之案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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