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王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685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 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 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 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 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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