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9年度,31號
PCDV,99,司家聲,31,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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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陸佰參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前經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民 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8 年5 月22日刊報公告,期限至99年11月21日(對債權人等 )屆滿,另乙○○於97年4 月19日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 人聲明繼承之期限於100 年4 月18日屆滿。因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92年度地稅執字第50209 號地價稅 執行事件,為參與分配之需,特為此聲請。
(二)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 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 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之「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聲 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 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三)被繼承人乙○○遺有臺北縣鶯歌鎮○○段632 地號等27筆 土地,依99年公告現值計算,遺產總值新台幣(以下同) 3,163 萬3,843 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 百分之一計算為31萬6,338 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 共墊付費用3,298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是 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31萬9,636 元,為此 聲請酌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 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 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 3 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8年度司家 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及報紙影本各1 件為證, 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繼承人乙○○遺有臺北縣鶯歌鎮○○段632 、 648、649 、665 、666 、667 、667-1 、668 、669 、 670、670-1 、671 、673 、673-1 、674 、676 、677 、678 、683 、683-1 、688 、697 、909 、913、914 、915 、916 地號共27筆土地,遺產總值3,163 萬3,843 元等情,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共27份影本為證。(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 計為新台幣3,298 元(內含本件聲請裁定程序費用1,000 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 費用計算明細表、支出憑證單據影本各1 件在卷足憑。(四)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 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 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新台幣31萬6,338 元,以及墊付費用新台幣3,298 元,合計共新台幣31萬9, 636 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 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 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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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