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327號
PCDV,99,司促,31327,20100820,5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327號
債 權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利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票號 0000000、0000000 之付款提示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票號0000000之付款提示日為九十九年八月六日,本件未 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 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冠利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