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445號
債 權 人 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新台幣(下同)壹仟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所主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係督促程序費用,於支 付命令主文一併確定,債權人不得重複主張,故除就新台幣 壹仟元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 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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