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114號
PCDV,98,訴,2114,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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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14號
原   告 代表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琳
訴訟代理人 林聖賢
被   告 亞昕御金香社區管理中心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育仁
被   告 廖德發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植野克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 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請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試談和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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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代表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