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805號
PCDV,98,訴,1805,2010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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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振華電腦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805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8,5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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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華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