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智字,97年度,3號
PCDV,97,重智,3,201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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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癸○○
      庚○○
      范國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翁大鈞律師
      李長彥律師
被   告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李文忠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時聲明為:「①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10,614,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軒眾電腦 股份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被告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被告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淳風創意行銷有 限公司、被告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軒眾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就聲明第一項負連帶給付義務。③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嗣於99年3 月8 日準備程序當庭提出補充理由 ㈤狀擴張聲明為:「①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2 千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軒眾電腦股 份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被告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淳風創意行銷有限 公司、被告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就聲明第一項負連帶給付義務。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見本院卷三第348 頁以下),因屬擴張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復屬同一,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原名伺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伺服公司), 於民國96年1 月間變更名稱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 快馬公司)。原告於94年4 月16日與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軒眾公司)簽訂軟體產品總代理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見本院卷一第31至35頁),約定契約有效期限為94 年4 月16日起至95年4 月15日止1 年,代理權利金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系爭合約第5 條並約定:「伺服高格系列 商品定義如下:…7 、Cube系列軟體。」;第7 條約定:「 ⒈乙方(按指軒眾公司)如違反本契約規定,乙方應對甲方 (按指原告)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⒊乙方銷售CUBE系列 軟體時需搭配硬體統一銷售嚴禁單獨銷售軟體,... 。」; 第11條第1 點約定:「本公司所開發之軟體程式、文件、圖 形、資料、光碟、錄影帶及計畫書等,其智慧財產權及營業 秘密皆歸屬於甲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重製 、修改或提供予他人及違法使用;乙方如有違反時,甲方得 依違約論終止契約,並得要求賠償。」。原告與軒眾公司並 於94年8 月30日另簽訂編號PR05004 之軟體授權合約書(下 稱系爭授權合約,見本院卷一第36至44頁),約定契約有效 期限為94年9 月1 日起至96年8 月31日止2 年,軟體授權方 案金額為125 萬元,系爭授權合約第2 條並約定:「甲方( 按指原告)授權乙方(按指軒眾公司)在合約期間內,在甲 方指定之軟體商品(需Bundle Linux Dome Card一起做銷售 ,不得獨自銷售此軟體商品。)乙方可以無限制數量銷售, 並同意乙方可使用甲方之指定商品品牌名義銷售但不得以甲



方名義做任何其他法律之行為。... 授權軟體產品如需虛擬 主機服務,由甲方提供之TOMEET service付費服務上線使用 。軟體商品定義如下:Cube-Por ,Cube-Cat(含繁/ 英版) ,Ecs-Catalog ,Ecs-kmportal-deluxe 。所謂Linux Dome Card泛指將系統嵌入值入或寫入記憶體後能直接裝於機器內 可執行而不用一般安裝。」;第4 條第2 點約定:「銷售使 用限制:甲方授權乙方在臺灣地區範圍內銷售使用,乙方不 得... ⑵翻譯、修改、改編、增加、反編譯、反彙編甲方的 程式或對程式進行逆向工程;... 。」。再於95年11月28日 簽訂軟體授權附約(見本院卷一第45、46頁,下稱系爭附約 A ),修正系爭合約之有限期限,改為94年9 月1 日起至97 年2 月29日止2 年半。於96年3 月2 日簽訂軟體授權附約( 見本院卷一第47至49頁,下稱系爭附約B ),約定軒眾公司 得自行列印如附件A 之軟體使用授權書。後於96年4 月16日 簽訂軟體授權附約(見本院卷一第50、51頁,下稱系爭附約 C ),在第1 條約定:「原合約編號PR05004 ,甲方針對授 權乙方CUBE CAT/CUB POR的產品版本升級為CUBE SHOP/CUBE KM,授權期間自民國96年2 月27日至97年6 月30日止,…。 」;第2 條約定:「升級總金額為31萬5 千元。... 」。可 知原告雖授權軒眾公司自94年9 月1 日起至96年8 月31日止 ,得銷售Cube-Por ,Cube-Cat(含繁/ 英版),Ecs-Catalo g ,Ecs-kmportal -deluxe等4 種軟體程式商品以及自96年 2 月27日起至97年6 月30日止,得增加銷售CUBE SHOP/CUBE KM等2 種軟體程式商品(下稱Cube系列軟體),但均約定需 搭配硬體即Bundle Linux Dome Card一起做銷售。且依系爭 合約第4 條第2 款之約定銷售使用限制:「甲方授權乙方在 台灣地區範圍內銷售使用,乙方不得( 及乙方需義務告知其 經銷商或最終用戶均不得) :(1) 複製甲方程式( 經本授權 授權的除外) ;(2) 翻譯、修改、改編、增加、反編譯、反 彙編甲方的程式或對程式進行逆向工程;(3) 利用程式向第 三方提供設備管理、服務局服務和其他類似服務;(4) 允許 第三方利用Internet網路遠程訪問和使用應用和嵌入營運程 式。" 服務局服務" 指一種安排,根據這種安排:(1) 第三 方獲准透過任意模式遠程訪問和使用甲方程序處理其數據; (2) 乙方、經銷商或最終用戶使用程式處理第三方數據。… 」,可知軒眾公司雖然可以依據原告之著作權授權範圍內自 行或透過下游經銷商銷售系爭Cube系列軟體,但包括軒眾公 司及其下游經銷商及最終使用者在內,皆不得利用系爭Cube 系列軟體為上開4 種行為,且軒眾公司亦有義務告知其下游 經銷商或最終使用者不得為該等行為。再依系爭附約B 之附



件A 前言及壹. 軟體授權範圍第1 、4 、5 、6 、7 、8 條 約定(見本院卷一第49頁):「... 此軟體使用授權限使用 者安裝於單一伺服器、個人電腦或本公司提供之系統上執行 使用,本軟體產品受於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國際著作權條約以 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法律及國際間著作權相互保障條約之保 護。本軟體產品僅係授權使用而非販售賣斷。」、「⒈本授 權範圍限制單一伺服器主機或個人電腦僅得安裝單一套軟體 ,軟體載入單一主機中的隨機存取記憶體(RAM) 、永久儲存 裝置( 如硬式磁碟機) 或其替代記憶體使用本軟體。…⒋本 授權書僅授與軟體產品之有限使用權,軟體產品與其任何拷 貝之所有權其中包括著作權均屬本公司所有。⒌除得著作權 法合法複製軟體產品外,禁止任何未經許可之複製。⒍禁止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授權支出、售出、租出借、免費散布、 網頁公開下載及公開展示或其他足以侵害本公司之行為。⒎ 禁止就軟體進行還原工程(ReverseEngineening)編解(Recom pilation) 反向組譯(Disassemble) 或任何更改原始程式設 計或系統上的鎖定解除鎖定之行為。⒏禁止未經本公司授權 同意就軟體產品所作任何形式複製、重製及翻譯。」,可知 原告擁有著作權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之軟體使用授權範圍, 係禁止使用者將單一以上之Cube系列軟體安裝於同一伺服器 主機或個人電腦上以從事「虛擬主機」之營業或使用。軒眾 公司明知系爭Cube系列軟體係原告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 作物,卻違反與原告間之上開系爭合約、系爭授權合約及系 爭附約之約定,單獨將原告所提供給軒眾公司之系爭Cube系 列軟體中之多組「產品授權序號」分別提供予被告辰翔科技 興業有限公司、被告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普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被告康傑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翔公司、眾能公司、大普公司、 淳風公司、康傑公司),此有原告之出貨單暨交付給軒眾公 司之產品授權序號清單(如原證14)為證。而被告六公司在 未經著作權人即原告之同意下,竟違反系爭附約B 中之附件 A 之軟體使用授權之約定,將多套系爭Cube系列軟體非法改 作並重製安裝於單一伺服器主機之中(見原證15、16、17、 18、19),用以經營虛擬主機網站代管之方式,提供特定之 多數消費者使用該軟體,其等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對於系 爭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㈡、被告六公司之侵權行為之證據分述如下:
1、被告軒眾公司與眾能公司共同侵害原告著作權部分:⑴、原告先在網路上查知下列網址(URL) 名稱(如原證16),透 過該網址名稱上所顯示之路逕中,可知皆有系爭Cube系列軟



體之「產品代號」,而該產品代號係原告於系爭電腦程式著 作中所預先設定,再根據網站之網址訪問該網站後台(透過 在下列網址中末端輸入「backoffice」之方式進入該網站之 「後台」),即可確認下列網址係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之系 爭Cube系列軟體所架設之網站(網址之可有效連線性暨該網 址於電腦上所顯示之網頁資料已經公證「96年度北院民公丁 字第300539號公證書」):
http://www.ourpower.com.tw/cubekm01/ http://ph.ourpower.com.tw/cubekm02/ http://www.lihchan.com/cubekm03/ http://www.taochiang.org/cubepor01/ http://www.fixup.com.tw/cubepor02/ http://www.fancyfl.com/cubeshop03/ http://www.twlohas.com/cubeshop04/ http://demo02.ourpower.com.tw/cubecat02/ http://demo03.ourpower.com.tw/cubecat03/ http://demo04.ourpower.com.tw/ cubecat04 http://demo05.ourpower.com.tw/cubecat05/ http://demo06.ourpower.com.tw/cubecat06/ http://demo07.ourpower.com.tw/cubecat07/ http://demo08.ourpower.com.tw/cubecat08/ http://demo09.ourpower.com.tw/cubecat09/ http://demo10.ourpower.com.tw/cubecat10/ http://demo11.ourpower.com.tw/cubecat11/ http://demo12.ourpower.com.tw/cubecat12/ http://demo13.ourpower.com.tw/cubecat13/ http://demo14.ourpower.com.tw/cubecat14/ http://demo15.ourpower.com.tw/cubecat15/ http://demo16.ourpower.com.tw/cubecat16/ http://demo17.ourpower.com.tw/cubecat17/ http://demo18.ourpower.com.tw/cubecat18/ http://demo19.ourpower.com.tw/cubecat19/ http://demo20.ourpower.com.tw/cubecat20/ http://demo21.ourpower.com.tw/cubecat21/⑵、上開網址(URL )所使用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一經使用者開 通(即輸入「產品授權序號」),該Cube系列軟體便會自動 將該產品授權序號、網站網址及註冊日期回傳至原告之伺服 器中自動記錄,經查,上揭27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產品授權序 號分別為:QQQN-KYOJ-N82K、QFBE-GW4P-U22E、TONM-MQOS- F52H、NGUA-JBAS-WIDL、KAO9-Q23R-C8SG、HD11-DN2H-CXHD



、HDKH-H5EB-OYVJ、HDW7-H985-2RKG、HES9-KTMT-QLQJ、HF 3X-1GF5-DPEG、HFIB-4X1Q-GL6D、HFSL-MY3K-Y8KJ、HG5S-R OXK-1NSJ、HGIO-KKHN-F6JG、HGUX-Z7SH-KPLM、HHBS-KSDN- 4NBG、HHVR-N9EK-VLCJ、HIHL-X63B-XTFJ、HIX5-JAGB-PRMJ 、HJLI-TD1W-6ZNG、HJY4-M5VB-UP5J、HKJJ-O61E-AXDG、HL BK-BMJB-TCUJ、HLQP-31J8-118D、HM1K-6OTN-MKBG。⑶、而上開產品授權序號全部都是原告所交付予軒眾公司者,可 見上開27套Cube系列軟體及產品授權序號皆係自軒眾公司所 售出者。
⑷、又上開27個網址(URL) 所架設網站之IP位置,透過DNStools 網路查詢工具查詢後得知,全部指向同一IP位置:61.61.13 2.58,可知該27個網址(URL) 所指向的網站內容存放位置皆 架設儲存於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而該27個網址(URL) 之 網站內容皆係使用系爭Cube系列軟體來建構,已如前述,因 此可知確實有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同時安裝27套系爭電腦 程式著作軟體之情。
2、被告軒眾公司與大普公司共同侵害原告著作權部分:⑴、原告先在網路上查知下列網址(URL) 名稱(如原證16),透 過該網址名稱上所顯示之路逕中,可知皆有系爭Cube系列軟 體之「產品代號」,而該產品代號係原告於系爭電腦程式著 作中所預先設定,再根據網站之網址訪問該網站後台(透過 在下列網址中末端輸入「backoffice」之方式進入該網站之 「後台」),即可確認下列網址係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之系 爭Cube系列軟體所架設之網站(網址之可有效連線性暨該網 址於電腦上所顯示之網頁資料已經公證「96年度北院民公丁 字第300539號公證書」):
http://holoweb.tohot.net/cubepor13/ http://payeasy.tohot.net/cubecat07/ http://www.tohot.net/cubepor/ http://www.holowayweb.com/cubepor01/ http://atec.org.tw/cubepor11/ http://amrc.tohot.tw/cubepor03/ http://kaojeu.tohot.net/cubepor05/ http://payeasy.tohot.net/cubecat07/ http://twema.tohot.tw/cubecat02/ http://holoweb.tohot.net/cubepor13/⑵、上開網址(URL )所使用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一經使用者開 通(即輸入「產品授權序號」),該Cube系列軟體便會自動 將該產品授權序號、網站網址及註冊日期回傳至原告之伺服 器中自動記錄,經查,上揭10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產品授權序



號分別為:B1LO-GCDY-LADI、B1Q8-JI1Y-ZG7I、HQRL-H7UC- RJVP、HMRF-MTBV-1PDH、B1Y1-IQRJ-WGQO、HRRX-GREC-DUIP 、BT3S-NJPA-I6KO、HQRL-H7UC-RJVP、BQ9H-6XJH-S8ZJ、B1 Q8-JI1Y-ZG7I。
⑶、而上開產品授權序號全部都是原告所交付予軒眾公司者,可 見上開10套Cube系列軟體及產品授權序號皆係自軒眾公司所 售出者。
⑷、又上開10個網址(URL) 所架設網站之IP位置,透過DNStools 網路查詢工具查詢後得知,全部指向同一IP位置:59.125.1 82.11 ,可知該10個網址(URL) 所指向的網站內容存放位置 皆架設儲存於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而該10 個網址(URL) 之網站內容皆係使用系爭Cube系列軟體來建構,已如前述, 因此可知確實有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同時安裝10套系爭電 腦程式著作軟體之情。
3、被告軒眾公司與淳風公司共同侵害原告著作權部分:⑴、原告先在網路上查知下列網址(URL) 名稱(如原證16),透 過該網址名稱上所顯示之路逕中,可知皆有系爭Cube系列軟 體之「產品代號」,而該產品代號係原告於系爭電腦程式著 作中所預先設定,再根據網站之網址訪問該網站後台(透過 在下列網址中末端輸入「backoffice」之方式進入該網站之 「後台」),即可確認下列網址係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之系 爭Cube系列軟體所架設之網站(網址之可有效連線性暨該網 址於電腦上所顯示之網頁資料已經公證「96年度北院民公丁 字第300539號公證書」):
http://ann-1.pureway.com.tw/cubecat05/ http://ann-2.pureway.com.tw/cubecat06/ http://ann-3.pureway.com.tw/cubecat07/ http://hr.pureway.com.tw/cubecat08/ http://full-life.pureway.com.tw/cubekm04/ http://safety.pureway.com.tw/cubekm03/ http://style.pureway.com.tw/cubekm05/ http://test.pureway.com.tw/cubeshop02/ http://tafa.pureway.com.tw/cubekm07/ http://jp.pureway.com.tw/cubeshop01/ http://fehou.pureway.com.tw/cubeshop16/ http://e-rattan.pureway.com.tw/cubekm06/ http://life.pureway.com.tw/cubeshop15/ http://nougat.pureway.com.tw/cubeshop08/⑵、上開網址(URL )所使用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一經使用者開 通(即輸入「產品授權序號」),該Cube系列軟體便會自動



將該產品授權序號、網站網址及註冊日期回傳至原告之伺服 器中自動記錄,經查,上揭14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產品授權序 號分別為:NL6K-35YT-NG1D、QUEJ-XRV8-HQ9M、NKZI-OUSN- 43RJ、NL2G-DM6 H-QKNG 、HSMY-V64J-3RUK、8LYS-AAPV-F5 GH、NVZ6-SWQJ-RCMN、E18N-92FC-XKRJ、NWDN-M9XG-188H、 21DA-CQIF-LY5J、2233-4WRO-TFZJ、NW93-SFYG-6J3H、21RG -WEW9-XPKP、E2OS-4MCC-ELBJ。⑶、而上開產品授權序號全部都是原告所交付予軒眾公司者,可 見上開14套Cube系列軟體及產品授權序號皆係自軒眾公司所 售出者。
⑷、又上開14個網址(URL) 所架設網站之IP位置,透過DNStools 網路查詢工具查詢後得知,全部指向同一IP位置:59.125.3 4.199 ,可知該14個網址(URL) 所指向的網站內容存放位置 皆架設儲存於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而該14個網址(URL) 之網站內容皆係使用系爭Cube系列軟體來建構,已如前述, 因此可知確實有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同時安裝14套系爭電 腦程式著作軟體之情。
4、被告軒眾公司與康傑公司共同侵害原告著作權部分:⑴、原告先在網路上查知下列網址(URL) 名稱(如原證16),透 過該網址名稱上所顯示之路逕中,可知皆有系爭Cube系列軟 體之「產品代號」,而該產品代號係原告於系爭電腦程式著 作中所預先設定,再根據網站之網址訪問該網站後台(透過 在下列網址中末端輸入「backoffice」之方式進入該網站之 「後台」),即可確認下列網址係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之系 爭Cube系列軟體所架設之網站(網址之可有效連線性暨該網 址於電腦上所顯示之網頁資料已經公證「96年度北院民公丁 字第300539號公證書」):
www.city-jungle.com.tw/cubekm/ www.stonespa.com.tw/cubekm02/ http://janekm.city-jungle.com.tw/cubekm08/ http://rich.city-jungle.com.tw/cubekm12/ www.aligado.com.tw/cubekm17/ http://super-star.city-jungle.com.tw/cubekm15/ http://best-net.city-jungle.com.tw/cubekm18/ http://curio.city-jungle.com.tw/cubekm20/ http://www.amanecer-tech.com/cubekm22/ http://www.ewttour.com/cubepor04/ http://fengshan.city-jungle.com.tw/cubeshop11/ http://gaoen.city-jungle.com.tw/cubepor18/ http://sea.city-jungle.com.tw/cubepor06



http://yeo-shun.city-jungle.com.tw/cubecat04/ http://jeremye.city-jungle.com.tw/cubecat06 http://jialu.city-jungle.com.tw/cubecat30/ http://tea.city-jungle.com.tw/cubecat25/ http://ruichun.city-jungle.com.tw/cubecat29/ http://gaohong.city-jungle.com.tw/cubecat26/ http://guanmei.city-jungle.com.tw/cubecat37/ http://herb.city-jungle.com.tw/cubecat24/ http://daji.city-jungle.com.tw/cubecat36/ http://dali.city-jungle.com.tw/cubecat38/⑵、上開網址(URL )所使用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一經使用者開 通(即輸入「產品授權序號」),該Cube系列軟體便會自動 將該產品授權序號、網站網址及註冊日期回傳至原告之伺服 器中自動記錄,經查,上揭23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產品授權序 號分別為:HIMO-RACD-7J6H、KS5Z-LDYG-8EOK、HJYJ-364M- EWOH、HKN8-2E6P-QAGE、HLMP-ORRP-OMXN、HUA4-WLAD-BBGH 、HM9K-YYWJ-68KK、HTGL-9H8P-C58E、HMXE-DNIV-A9NH、53 S9-3IV7-LOUO、Q6AC-SM3L-CH6G、QVR1-VTQV-J9NO、56RE-L FNA-L46L、5GEX-V2CH-4Q9G、5GLG-BKOH-N79G、5GLG-BKOH- N79G、5GLG-BKOH-N79G、5GLG-BKOH-N79G、5GLG-BKOH-N79G 、5GLG-BKOH-N79G、5GLG-BKOH-N79G、5GLG-BKOH-N79G、5G LG-BKOH-N79G。
⑶、而上開產品授權序號全部都是原告所交付予軒眾公司者,可 見上開23套Cube系列軟體及產品授權序號皆係自軒眾公司所 售出者。
⑷、又上開23個網址(URL) 所架設網站之IP位置,透過DNStools 網路查詢工具查詢後得知,全部指向同一IP位置:59.125.1 36.183,可知該23個網址(URL) 所指向的網站內容存放位置 皆架設儲存於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而該23個網址(URL) 之網站內容皆係使用系爭Cube系列軟體來建構,已如前述, 因此可知確實有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同時安裝23套系爭電 腦程式著作軟體之情。
5、被告軒眾公司與辰翔公司共同侵害原告著作權部分:⑴、原告先在網路上查知下列網址(URL) 名稱(如原證16),透 過該網址名稱上所顯示之路逕中,可知皆有系爭Cube系列軟 體之「產品代號」,而該產品代號係原告於系爭電腦程式著 作中所預先設定,再根據網站之網址訪問該網站後台(透過 在下列網址中末端輸入「backoffice」之方式進入該網站之 「後台」),即可確認下列網址係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之系 爭Cube系列軟體所架設之網站(網址之可有效連線性暨該網



址於電腦上所顯示之網頁資料已經公證「96年度北院民公丁 字第300539號公證書」):
http://www.chinataiwan.com.tw/twantp02/ http://www.harryfdc.com/pdfp15/ http://www.hopping-light.org/twantp11/ http://www.kidsgo.com.tw/pdfp32/ http://www.mxwe.com/pdfp05/ http://www.dsfcandy.com/twants01/ http://www.eytmirror.com/twantp12/ http://www.lifeng-paper.com/twantp06/ http://www.neshv5.com/pdfs03/ http://www.playinyard.org/pdfp07/ http://www.villacoffee.com/pdfp12/⑵、上開網址(URL )所使用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一經使用者開 通(即輸入「產品授權序號」),該Cube系列軟體便會自動 將該產品授權序號、網站網址及註冊日期回傳至原告之伺服 器中自動記錄,經查,上揭23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產品授權序 號分別為:58XY-8DUP-O8TO、QDD6-Z9IS-GB5I、QCQ2-9FWJ- 27BI、QCYX-VASJ-JUJR、TQOY-1STS-J8OO。⑶、而上開產品授權序號全部都是原告所交付予軒眾公司者,可 見上開11套Cube系列軟體及產品授權序號皆係自軒眾公司所 售出者。
⑷、又上開11個網址(URL) 所架設網站之IP位置,透過DNStools 網路查詢工具查詢後得知,全部指向同一IP位置:60.250.1 56.138,可知該11個網址(URL) 所指向的網站內容存放位置 皆架設儲存於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而該11個網址(URL) 之網站內容皆係使用系爭Cube系列軟體來建構,已如前述, 因此可知確實有同一台伺服器主機之上同時安裝11套系爭電 腦程式著作軟體之情。
㈢、被告六公司之侵權行為分述如下:
軒眾公司違反原告上述著作權之授權範圍,而未以一個軟體 商品搭配一個Bundle Linux Dome Card一起銷售之方式為之 ,將系爭Cube系列軟體產品授權序號提供予辰翔公司、眾能 公司、大普公司、淳風公司、康傑公司,並在單一伺服器中 安裝多套系爭Cube系列軟體,出售予辰翔公司、眾能公司、 大普公司、淳風公司、康傑公司轉售他人營利使用,係侵害 原告對系爭Cube系列軟體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散布權。另 軒眾公司為了在單一伺服器中安裝多套系爭Cube系列軟體用 以出售,而將原始程式加以修改,致開機時畫面會出現READ ME檔案,此舉係侵害原告對系爭Cube系列軟體著作財產權之



改作權。辰翔公司、眾能公司、大普公司、淳風公司、康傑 公司向軒眾公司購入上開侵害原告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物及授權序號供作營業之使用,以經營網路虛擬主機之方 式招攬客戶,其等行為係侵害原告對系爭Cube系列軟體著作 財產權之散布權或出租權。被告六公司共同違反著作權法第 87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視為共同侵害原告系爭Cube系 列軟體之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散布及改作權。若鈞院認系 爭合約、系爭授權合約等就原告與被告軒眾公司間是否有約 定限需以一個軟體商品搭配一個Bundle Linux Dome Card一 起銷售之方式,係屬無法認定,則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 1項 規定,應以約定不明,推定為未授權。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 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 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 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 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 ,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 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 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 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 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著作權法第88條及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六公司之共同侵權行為,造成原告之損失初步計算約新臺 幣(下同)51,614,000元,原告僅先就其中2 千萬元部分先 起訴請求。
⑴、被告軒眾公司非法銷售系爭Cube系列軟體造成原告直接損害 10,614,000元:
①、系爭Cube系列軟體內含之por 、Cat 、Shop、Km等4 種軟體 之「套裝軟體」建議售價分別為98,000、98,000、188,000 、188,000 元(如原證20),依原證15至19記載,被告軒眾 公司共非法銷售por 、Cat 、Shop、Km等4 種軟體之數量分 別為25、20、14、19套,因此造成原告之直接損害應為10,6 14,000元。
⑵、被告軒眾公司非法銷售系爭Cube系列軟體造成原告之合作廠 商產品滯銷而要求退貨予原告,因此造成原告損失3600萬元 :




①、原告係軟體開發商,除銷售包括系爭Cube系列軟體在內之各 種軟體商品外,本身亦從事經營虛擬主機網站代管業務,並 推出TOMEET的加值服務(http//:www.tomeet.net ),TOME ET是多種服務組合而成的加值服務,包含網頁服務、網頁工 具、虛擬主機等。消費者可以透過付費加入TOMEET的加值服 務,使用原告開發之軟體建構專屬網站內容,並由原告所提 供之虛擬主機進行網站代管。可以解決個人或企業在軟體應 用、電子商務運用上的大困擾,諸如軟體更新、升級、訓練 、服務等問題。個人或企業加入TOMEET加值服務後就不必再 擔心未來軟體升級、更新等諸多問題,更不必為這些問題再 次付費或額外增加人力成本。原告為經營上開虛擬主機(sh ared hosting)業務,與訴外人勁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勁暘公司)於95年11月20日簽訂「儲值卡總代理授權合約 書」(下稱儲值卡合約),約定應由勁暘公司給付原告3600 萬元,原告授權勁暘公司得銷售上開TOMEET加值服務之點數 「儲值卡」予使用TOMEET加值服務之消費者,消費者得透過 購買該儲值卡點數,來支付TOMEET加值服務之系統服務費用 。惟因被告軒眾公司前揭非法銷售系爭Cube系列軟體之行為 ,以及其餘被告五公司將上開非法取得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 安裝使用並以之作為營業之使用,以自行經營網路虛擬主機 之方式招攬客戶,致原告所經營之TOMEET加值服務業績嚴重 下滑,直接影響儲值卡之銷售,造成訴外人勁暘公司要求全 額退貨並終止契約,使原告無法取得上述3600萬元。⑶、被告軒眾公司非法銷售系爭Cube系列軟體,造成原告之經銷 商產品滯銷並要求退貨予原告,因此造成原告損失500 萬:①、被告康傑公司本為原告系列產品之臺灣區南部總代理,於95 年9 月29日向原告訂購系列產品共500 萬元(另有25萬元之 營業稅,故合計為525 萬元),但因被告軒眾公司上開侵權 行為,被告康傑公司便轉而向被告軒眾公司採購系爭Cube系 列軟體,因此於96年4 月24日向原告辦理退貨,此有訂購單 、出貨單及銷售退回(折讓)/ 換貨申請單(如原證23)為 證。因此原告受有相當於上開訂單訂購金額500 萬元之損害 。
⑷、除被告軒眾公司外其餘被告五公司分別與被告軒眾公司共同 侵害原告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之著作財產權,造成原告之損 害如上所述,被告五公司應與被告軒眾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等語。
㈤、聲明:①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千 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②被告辰翔科



技興業有限公司、被告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 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被告康 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就聲明 第一項負連帶給付義務。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答辯則為:
㈠、被告軒眾公司部分:
①、被告軒眾公司雖有在系爭Cube系列軟體之開機程式上稍加修 改,但僅是開機時畫面稍有不同,較便利於客戶使用,與軟 體之程式設計內容,並無關係,就實質上而言,決非修改, 故並無侵害原告之改作權。其次,被告軒眾公司亦未以違法 重製、散布之方式侵害原告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之著作權, 蓋被告軒眾公司所出售之系爭Cube系列軟體,除因另與原告 簽訂CUBE CAT/CUBE POR 行銷方案(如被證2 ,見本院卷二 第252 頁以下),以協助原告增加系爭Cube系列軟體之市場 能見度,而得以單獨銷售系爭Cube系列軟體外(按:上架版 銷售模式為將軟體燒錄於光碟或其他類似存取設備後,隨同 包裝盒及說明書單獨於賣場、經銷門市、資訊會場等通路銷 售,銷售時不含伺服器等電腦硬體設施),均有搭配Dome card或伺服器等電腦硬體一併銷售,從未發生原告所指單獨 銷售系爭Cube系列軟體一事,且遍觀原告所提證據,亦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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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伺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