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18號
PCDM,99,重訴,18,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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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輔 佐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被   告 甲○○原名王秀萍.
選任辯護人 林秀蓉 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黃雅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2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甲○○、辛○○,均無罪。
事 實
一、丁○○於民國於93年8 月20日設立「衣賞服飾精品店」(原 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95 號1 樓,於94年11月7 日 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42號),於94 年1 月12日設立「白金商號」(原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 ○ 段133 號1 樓,於94年4 月13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 縣板橋市○○路○ 段295 號1 樓,再於94年9 月28日變更營 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52號,再於94年12月 14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5號2 樓, 再於95年3 月17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 段52號2 樓),於94年6 月6 日設立「品瑞企業社」(原 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78 之1 號,於94年9 月16日 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42號,再於95 年11月24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5 號2 樓),於94年6 月6 日設立「雅安企業社」(址設臺北 縣板橋市○○路○ 段52號),於94年12月16日設立「韋冠企 業社」(原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42號2 樓,於95年 9 月4 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52號 ),衣賞服飾精品店部分並由陳樂總辛○○陳恭平(已 歿)於93年8 月20日至94年4 月10日間、於94年4 月11日至 94年11月6 日間、自94年11月7 日起先後擔任登記負責人, 白金商號部分則由甲○○、郭振盛(已歿)於94年1 月12日 至94年9 月27日間、自94年9 月28日起先後擔任登記負責人 ,品瑞企業社部分則強制遊民林德勝(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於94年6 月6 日至94年12月19日間及95年1 月2 日以



後擔任登記負責人,由董小榕(已歿,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原名董文玲,於96年9 月5 日更名為董小榕,為丁○ ○之前妻)於94年12月20日至95年1 月1 日間擔任登記負責 人,雅安企業社部分則強制遊民許裕明(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擔任登記負責人,韋冠企業社部分則強制遊民曾舜 強(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擔任登記負責人。丁○○為 為衣賞服飾精品店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 人,與董小榕均明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 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丁○○以人頭成立之空頭公 司,彼此間並無實際進貨、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聯絡,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在 不詳地點,分別以白金商號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之名義,共同接續填製如附表一 至五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填製不實發票之期間、發票 張數、字軌號碼、金額均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交予如附表 一至五買受人欄所示之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 企業社、韋冠企業社白金商號。嗣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發覺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 企業社、白金商號之進、銷貨金額異常,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查證人乙○○、戊○○、己○○、庚○○於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談話紀錄,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 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之規定,惟公訴人、被 告丁○○、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均表 示同意引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 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故依前開規定,證人乙○○、戊○○、己○○、庚○○於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談話紀錄,自得為證據。二、另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所有卷證資料,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公訴人、被告丁○○



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表 示沒有意見,均認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設立衣賞服飾精品店、品 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為該等商 號之實際負責人,且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 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確有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 開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至五買受人 欄所示之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 企業社、白金商號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違反 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辯稱:伊所設立的衣賞服飾精品店、品 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都有實際在 營業,彼此間也確實都有交易,但是因為時間已久,且伊目 前人在監執行,無法提出相關之交易資料,再者,衣賞服飾 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 為小規模獨資商業,並無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另本案與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訴字第99號案件 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云云。二、經查:
㈠被告丁○○確有①於93年8 月20日設立「衣賞服飾精品店」 ,登記負責人為陳樂總,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95 號1 樓,於94年4 月11日變更負責人為被告辛○○,於94年 11月7 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42號 ,並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恭平,於96年3 月20日申請停業1 年②於94年1 月12日設立「白金商號」,登記負責人為被告 甲○○,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133 號1 樓,於94年 4 月13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95 號1 樓,於94年9 月28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 ○○路○ 段52號,並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郭振盛,於94年12月 14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5號2 樓, 於95年3 月17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52號2 樓,於95年4 月15日申請停業1 年,於96年4 月15 日申請續停1 年,③於94年6 月6 日設立「品瑞企業社」, 登記負責人為林德勝,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78 之 1 號,於94年9 月16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 ○路○ 段42號,於94年12月20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董小榕, 於95年1 月2 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林德勝,於95年11月24日 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5號2 樓,於 96年4 月20日申請停業1 年,④於94年6 月6 日設立「雅安 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許裕明,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 段52號,於96年3 月20日申請停業1 年,⑤於94年12月16 日設立「韋冠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曾舜強,址設臺北縣 板橋市○○路○ 段42號2 樓,於95年9 月4 日變更營業登記 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52號,於96年7 月15日申請 停業1 年,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 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並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 表一至五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至五買受人欄所示 之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白金商號等情,業經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 並有品瑞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品瑞企業社臺北 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委託書、林德勝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品瑞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品瑞企業社資產負債表、品瑞企業社登記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品瑞企業社籌備處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品瑞企 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理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撤銷、變更案 件申請書及回復表、讓渡書、董文玲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 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品瑞企業社申請書(按年度) 跨中心查詢、品瑞企業社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品瑞企業社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品瑞企 業社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品瑞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名冊、白金商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白金商號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白金商號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臺北縣政府94年4 月12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167 10號、94年9 月30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50790號、94年12月 14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6 5529 號、95年3 月17日北府建登 字第0953013008號、95年4 月20日北府建登字第0953019571 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白金商號臺北縣政府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板橋市○○段00000-00 0 建號、板橋市○○段00000-000 建號、板橋市○○段0000 0-000 建號、板橋市○○段00000-000 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函)、王秀萍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申請人白金商號)、 讓渡書、郭振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白金商號營業人變 更登記查簽表、白金商號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 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營業登記地址 現場勘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全戶 除戶資料查詢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白金商號申請書(按 年度)跨中心查詢、白金商號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白金商號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白金商號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韋冠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韋冠企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韋冠企業社 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韋冠企業社營業人變更 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95年9 月4 日北府建登字第095304 3815號、94年12月16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67108號、96年3 月1 日北府建登字第0963018669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 、韋冠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函)、韋冠企業社營業商號使用統一 發票申請書、韋冠企業社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委託書、 韋冠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 曾舜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板橋市○○段00000-000 建 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韋冠企業社營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 、韋冠企業社營業人註銷登記查簽表、韋冠企業社臺北縣政 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韋冠企業社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401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韋冠企業 社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韋冠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查核名冊、雅安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雅安企 業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理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撤 銷、變更案件申請書及回復表、雅安企業社營業人設立登記 查簽表、臺北縣政府94年6 月7 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26848 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雅安企業社臺北縣政 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許裕明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函)、雅安企業社設立登記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雅安企業社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雅安企業社籌備處存摺及內頁影本、雅安企業社營業商號使 用統一發票申請書、雅安企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 詢、雅安企業社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雅安 企業社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雅安企業社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雅安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縣政 府93年8 月23日北府建登字第0930241196號、94年4 月8 日 北府建登字第0941016471號、94年11月7 日北府建登字第09 41058811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衣賞服飾精 品店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衣賞服 飾精品店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陳樂總辛○○陳恭平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衣賞服飾精品店臺北縣政府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讓渡書、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 人變更登記查簽表、房屋租賃契約書、衣賞服飾精品店臺北 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



人停業登記查簽表、衣賞服飾精品店申報書(按年度)跨中 心查詢、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衣 賞服飾精品店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衣賞服飾精品店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件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㈡又被告丁○○雖以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發票均有實際之交易 等語置辯,惟比對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 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期間內所開 立統一發票之去向、金額及所取得統一發票之來源、金額情 形如下:
①依品瑞企業社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之申報資料,其94年 5 、6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38 元、 進項總額為158,000 元,94年7 、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 2,050,519 元、進項總額為1,226,681 元,94年9 、10月 申報之銷項總額為4,334,705 元、進項總額為3,366,532 元,94年11、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7,364,781 元、進項 總額為6,770,152 元,95年1 、2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 978,614 元、進項總額為9,812,300 元,95年3 、4 月申 報之銷項總額為10 ,074,186 元、進項總額為10,012,338 元,95年5 、6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0,098,410元、進項 總額為10,063,300元,95年7 、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 778,604 元、進項總額為9,863,100 元,合計94年5 月至 95年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53,780,057元、進項總額為51 ,272,394元,而品瑞企業社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間開立 予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 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1 張、79張、2 張、52張,總額各為 27,000元、21,383,068元、950,000 元、28,699,104元, 合計金額共51,059,172元,佔品瑞企業社該段期間銷項總 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4.94 ,另品瑞企業社於94年5 月至 95年8 月間自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56張、52張、45張、 13張,總額各為10,5 16,420 元、29,937,500元、8,623, 500 元、2,029,200 元,合計金額共51,106,620元,佔品 瑞企業社該段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68 ,有 品瑞企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 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105 、106 、117 至124 、 141 頁)。
②依白金商號於94年3 月至95年2 月之申報資料,其94年3 、4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70,571 元、進項總額為37,500



元,94年5 、6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717,048 元、進項總 額為152,000 元,94年7 、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545, 704 元、進項總額為18,787元,94年9 、10月申報之銷項 總額為3,604,380 元、進項總額為3,247,380 元,94年11 、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780,738 元、進項總額為7,23 5,600 元,95年1 、2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905,686 元 、進項總額為9,906,300 元,合計94年3 月至95年2 月申 報之銷項總額為22,824,127元、進項總額為20,597,567元 ,而白金商號於在94年3 月至95年2 月間開立予雅安企業 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19 張、37張、56張,總額各為538,950 元、9,983,500 元、 10,516,420元,合計金額共21,038,870元,佔白金商號該 段期間銷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2.18 ,另白金商號於 94年3 月至95年2 月間自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取得之 統一發票張數各為64張、1 張,總額各為20,385,380元、 27,000元,合計金額共20,412,380元,佔白金商號該段期 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有白金商號申報書(按 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279 至290 頁) 。
③依韋冠企業社於95年1 月至95年8 月之申報資料,其95年 1 、2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040,4 38元、進項總額為2, 049,000 元,95年3 、4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947,352 元、進項總額為9,919,900 元,95年5 、6 月申報之銷項 總額為9,981,962 元、進項總額為9,950,600 元,95年7 、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8,809,990 元、進項總額為8,82 8,595 元,合計95年1 月至95年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0 ,779,742元、進項總額為30,748,095元,而韋冠企業社於 95年1 月至95年8 月間開立予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19張、13張、44張, 總額各為7,113,500 元、2,029,200 元、21,500,090元, 合計金額共30,642,790元,佔韋冠企業社該段期間銷項總 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56 ,另韋冠企業社於95年1 月至 95年8 月間自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取得之統一發 票張數各為52張、17張,總額各為28,69 9,095 元、2,04 9,000 元,合計金額共30,748,095元,佔韋冠企業社該段 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100 ,有韋冠企業社申報 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7 、18、 19、82至86、99至103 頁)。
④依雅安企業社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之申報資料,其94年 5 、6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86,238元、進項總額為108,54 7 元,94年7 、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233,763 元、進 項總額為782,865 元,94年9 、10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4, 689,654 元、進項總額為3,963,923 元,94年11、12月申 報之銷項總額為7,331,795 元、進項總額為7,344,585 元 ,95年1 、2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0,010,871元、進項總 額為10,006,763元,95年3 、4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0,0 53,290元、進項總額為9,925,287 元,95年5 、6 月申報 之銷項總額為10,112,995元、進項總額為9,960,738 元, 95年7 、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863,100 元、進項總額 為9,768,662 元,合計94年5 月至95年8 月申報之銷項總 額為54,381,706元、進項總額為51,861,370元,而雅安企 業社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間開立予白金商號、品瑞企業 社、衣賞服飾精品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64張、52張、7 張,總額各為20,385,380元、29,937,500元、166,000 元 ,合計金額共50,488,880元,佔雅安企業社該段期間銷項 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2.84 ,另雅安企業社於94年5 月 至95年8 月間自品瑞企業社白金商號韋冠企業社、衣 賞服飾精品店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78張、13張、19張 、55張,總額各為21,375,062元、468,700 元、7,113,50 0 元、22,389,493元,合計金額共51,346,755元,佔雅安 企業社該段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有雅安企 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 156 、157 、171 至177 頁)。
⑤依衣賞服飾精品店於94年7 月至95年8 月之申報資料,其 94年7 、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847,859 元、進項總額為 219,206 元,94年9 、10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3,708元、 進項總額為333 元,94年11、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82 9,943 元、進項總額為3,749,643 元,95年1 、2 月申報 之銷項總額為6,325,938 元、進項總額為6,276,000 元, 95年3 、4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348,071 元、進項總額 為6,319,300 元,95年5 、6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409, 971 元、進項總額為6,370,800 元,95年7 、8 月申報之 銷項總額為9,750,593 元、進項總額為9,759,990 元,合 計94年7 月至95年8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3,576,083元、



進項總額為32,695,272元,而衣賞服飾精品店於94年7 月 至95年8 月間開立予雅安企業社韋冠企業社、品瑞企業 社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55張、17張、45張,總額各為22,3 89,493元、2,049,000 元、8,623,500 元,合計金額共33 ,061,993元,佔衣賞服飾精品店該段期間銷項總額之比例 高達百分之98.47 ,另衣賞服飾精品店於94年7 月至95年 8 月間自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 社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7 張、37張、2 張、44張,總 額各為166,000 元、9,983,500 元、950,000 元、21,500 ,090元,合計金額共32,599,590元,佔衣賞服飾精品店該 段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71 ,有衣賞服飾精 品店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 292 、293 、294 、303 、307 至313 頁)。 ⑥足見由被告丁○○設立並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衣賞服飾精品 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等 五家商號,在上述期間彼此間相互開立、取得之發票均佔 該等商號所有銷貨、進貨總額至少百分之92以上,多數所 佔之比例更係在百分之98、99以上,甚至有高達百分之百 之情形,亦即由上述各該商號所開立發票之去向及所取得 發票之來源可知,由被告丁○○設立並擔任實際負責人之 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在上述期間之交易對象幾乎全為彼此;且依上 述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 社、白金商號所取得之發票來源亦可知,品瑞企業社之進 貨來源為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 企業社,白金商號之進貨來源為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之進貨來源為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雅安企業社之進貨來源為品瑞企業社白金商號、韋冠 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衣賞服飾精品店之進貨來源則 為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互 為彼此之進貨來源,然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所登記之營業項目均 係批發或零售業而非製造業,該等商號所銷售之商品必係 購自他人為是,惟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 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之進貨來源竟均為彼此,而 無其他第三人,簡言之,亦即品瑞企業社之進貨來源為白 金商號白金商號之進貨來源又為雅安企業社,雅安企業 社之進貨來源為韋冠企業社韋冠企業社之進貨來源又為



衣賞服飾精品店衣賞服飾精品店之進貨來源又為品瑞企 業社,如此循環進貨,根本欠缺真正之進貨來源,既無真 正之進貨來源,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 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又何來可銷售予對方之商品存 在,足徵被告丁○○辯稱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發票確有真 實交易存在之可疑。
㈢再者,由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 企業社、白金商號在上述期間所開立及取得發票之總額可知 ,品瑞企業社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53 ,780,057元、進項總額為51,272,394元,其中銷售予白金商 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之金額高達 51,059,172元,自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購買商品之金額亦高達51,106,620元,白金商 號於94年3 月至95年2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2,824,127元 、進項總額為20,597,567元,其中銷售予雅安企業社、衣賞 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之金額高達21,038,870元,自雅安 企業社、品瑞企業社購買商品之金額亦高達20,412,380元, 韋冠企業社於95年1 月至95年8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0,7 79,742元、進項總額為30,748,095元,銷售予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之金額高達30,642,790元,自 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購買之商品亦高達30,748,095 元,雅安企業社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 54,381,706元、進項總額為51,861,370元,銷售予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之金額高達50,488,880元, 自品瑞企業社白金商號韋冠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購 買商品之金額亦高達51,346,755元,衣賞服飾精品店於94年 7 月至95年8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3,576,083元、進項總 額為32,695,272元,銷售予雅安企業社韋冠企業社、品瑞 企業社之金額高達33,061,993元,自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購買商品之金額亦高達32,599,5 90元可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 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之年銷售及進貨金額至少在2000萬元以 上,高者甚至接近5000萬元,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 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間之交易均為實在 ,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必有大量進貨之來源,惟對如此長期且大量之交 易,被告丁○○竟無法提出任何有關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 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確曾向他人採 購商品之交易資料供本院查證,更足令人起疑。 ㈣再者,擔任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



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登記負責人之人均係被告丁○○所找之 人頭,其中林德勝曾舜強許裕明更係遊民一節,為被告 丁○○於偵查中所自承(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327 頁),被告丁○○既實際負責該等商號之營運,竟不以本人 名義登記為負責人,而以員工甚至係遊民為登記負責人,其 動機之正當性已足令人起疑;且證人乙○○即品瑞企業社於 94年6 月6 日至同年9 月15日間登記之營業地址臺北縣板橋 市○○路○ 段278 之1 號之屋主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該屋於 94年間係出租予劉永溪,並未曾出租予品瑞企業社等語(見 本院99年7 月22日審判筆錄第9 頁),並提出其與劉永溪簽 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正本(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 卷一第88至92頁)為佐,觀諸該份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所記載 之租賃期間為94年12月20日起至95年12月19日止,是在品瑞 企業社於94年6 月6 日設立登記後至同年9 月15日該段期間 ,品瑞企業社根本未曾承租品瑞企業社當時所登記之營業地 址即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78 之1 號房屋,又如何能在 該地營業?又證人楊陳麗嬌品瑞企業社自95年11月24日起 及白金商號於94年12月14日至95年3 月16日間登記之營業地 址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5號2 樓之屋主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於94年2 月1 日將該屋租予董文玲,於95年3 月9 日退 租,於95年8 月16日再租予董文玲,到96年5 月董文玲說不 租,租屋期間其沒有到該處看過,但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 一第264 頁所附之租賃契約並非其所簽訂等語(見本院99年 7 月22日審判筆錄第18、19頁),並提出其與董文玲簽訂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265 至 267 頁)為佐,足見白金商號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 請營業登記所附之租約影本並非真正而係偽造,若係正常營 業之商號,又何以會有此等舉動?是依上開種種情狀,益徵 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是否真係正當營運公司之可疑。
㈤又按依經濟部84年8 月10日經84商字第84214569號函示:商 業會計法第79條(修正前為第69條)所稱「小規模之合夥或 獨資商業」,其標準,前經該部呈奉行政院57年8 月28日台 57經6797號令核定為登記資本額新臺幣5 萬元以下獨資或合 夥商業,但主管稽徵機關經依所得稅法暨營業稅法規定,對 小規模合夥或獨資之營利事業,另訂有標準者,仍從其規定 ;至於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所規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經函 詢財政部結果,於營業稅法所稱之小規模營業人,係指營業 稅法第13條第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規模狹小, 交易零星,每月銷售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



月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至所得稅法所 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其認定標準亦同之意旨(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衣賞服飾精品店 之設立資本額為45萬元、品瑞企業社之設立資本額為1000萬 元、韋冠企業社之設立資本額為45萬元、雅安企業社之設立 資本額為1000萬元、白金商號之設立資本額為45萬元,有臺 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見99 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38、192 頁、卷二第30、127 、 230 頁),均超過登記資本額5 萬元之標準,且該等商號係 係有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申報之營業額達每年上 千萬元之鉅,依經濟部上揭函示意旨,自難認係小規模營利 事業,是被告丁○○辯稱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 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屬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1 項(即修正前第79條)所稱之小額合夥或獨資經營,不適用 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自無可採。
㈥綜上所述,由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在上述期間所取得之發票來源及開出 之發票去向可知,該等商號均係相互開立發票予對方並取得 對方所開立之發票,比例高達各該商號申報之銷項及進項總 額之百分92以上,更有高達百分之百者,進、銷貨情形已有 可疑之處,而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所登記之營業項目均係批發或零售 業並非製造業,竟互為對方進貨之來源,循環進貨,根本欠 缺真正之進貨來源,既無真正之商品存在,如何能有真正之 交易?況被告丁○○對如此長期且大量之交易,復無法提供 任何資料供本院參酌,足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發票均無真 實之交易存在;再輔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 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均係被告丁○○以員工或遊 民為人頭登記負責人設立之商號,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之過程中,甚且有提出偽造之租約之情事 ,該等商號亦均未從事真正之交易,更可見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不過係 被告丁○○成立之虛設商號而已;再者,被告丁○○既為衣 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 金商號之實際負責人,對於該等商號之實際運作情形包括開 立發票之情形自當甚為瞭解並有所參與,是被告丁○○所辯 ,均無可採。事證明確,被告丁○○犯行,已堪認定。 ㈦至被告丁○○雖另辯稱其以員工為人頭虛設白金商號、衣賞 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等五家 商號向銀行貸款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另案起訴被告丁○○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並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訴字第99號判 決有罪,現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下稱前案),本案與 前案具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公訴人就本案再為起訴,有違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云云。惟查,前案判決之犯罪事實乃係被 告丁○○林德勝曾舜強許裕明等人名義設立「品瑞企 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再偽造不實之 薪資證明等文件向金融機構為貸款或申辦信用卡,致金融機 構陷於錯誤而准予發卡或放貸,核與本案被告丁○○以衣賞 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 商號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事實全然不同,顯然係另 行起意所為,而無何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可言,故本案並無重 複起訴之虞,併此敘明。
三、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定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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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