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參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 454 號被告傅國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 淨重0.5368公克),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 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368公克),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7 月9 日航藥鑑字第 0973491 號毒品鑑定書乙份在卷可參,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 年度戒毒偵字第45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 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