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雄
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8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件,沒收並銷燬之。其餘聲請部分(即扣案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744 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第46號被告林嘉雄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各0.21公克、0.4公克)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意旨前來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刑法第40條 第2 項分別有所規定;至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 有之物。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列明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甲、聲請准許方面(即扣案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件)㈠、被告林嘉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 國(下同)98年5 月12日凌晨1 時許,在臺北縣三峽鎮○○ 路○ 段9 號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翌( 13)日19時40分許,在上址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員 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案經移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623號偵辦。嗣被 告於緝獲後,99年2 月5 日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結果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99年3 月12日出所,同日經 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本院按: 前揭不起訴處分,尚包括被告林嘉雄另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為該署檢察官各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99年度毒 偵緝字第46號偵查辦理者】。上情,有前揭偵查案全部卷證 暨不起訴處分書均足為憑稽。
㈡、其次,聲請人所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件,確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誤,有如附表編號一記載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 燬之。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請求單獨宣告沒收並 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其餘聲請駁回方面(即扣案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㈠、被告林嘉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 年7 月18日21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 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8年7 月18日 20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三峽鎮○○路○ 段9 號「慈愛人力仲 介公司」內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員警查獲,並於上 開處所停放之TBC-831 號機車前置物箱內,查扣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物;復為警當場另行查獲其他犯嫌,計有李瑞葆、 溫明榮、溫明坤、甲○○、李閿、張心民、徐文鏗、蕭國良 、阮相金共9 人(其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 審情形,則詳如下㈢所述)。被告林嘉雄所犯如上施用毒品 案,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 19774 號案件辦理;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99年3 月12日出所,同日經檢察官以 99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本院按:該不起訴 處分,尚包括被告林嘉雄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該署檢 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偵查 辦理者】。前情,亦有上揭偵查案全部卷證暨不起訴處分書 等可憑。
㈡、又,聲請人所指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確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此有如附表編號二記明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 固無疑義。
㈢、惟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記載物件,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度偵字第19774 號被告林嘉雄涉犯持有 第二級毒品案件中,依偵查所得事證,認定上開查獲地點來 往人員甚多,且員警查獲時即有10人之多在場,非僅被告林 嘉雄1 人在場,故此等扣案物非無可能係在場之其他人所置 入,尚難憑被告於查獲當時在場即遽論被告該罪責,而認其 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在案;復為該署檢察官分別在首開時 間、地點共同查獲之其他犯嫌李瑞葆(該署98年度偵字第19 779 號)、溫明榮(98年度偵字第19780 號)、溫明坤(98 年度偵字第19777 號)、李閿(98年度偵字第19775 號)、 張心民(98年度偵字第19778 號)、徐文鏗(98年度偵字第 19783 號)、蕭國良(98年度偵字第19782 號)、阮相金( 98年度偵字第19781 號)共8 人各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中
,皆併同翔實稱述以:「…同日為警查獲之另案被告甲○○ 於警詢中供稱其與李閿係同事,其於98年7 月15日21時許, 在三峽鎮○○路○段9號公司宿舍1 樓廁所內,以燈泡式安非 他命吸食器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安非他命係其於98年7 月15 日19時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附近清水公園內,向綽號 小張男子購買,每1 小包0.4 公克左右等語;且甲○○經警 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號)、 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 紙存卷可憑;佐以機車之前置物箱並無 法上鎖,且上開處所為員工宿舍,來往之人甚多,為警查獲 同時即有10人之多在場等情,堪認前開為警扣得之安非他命 ,非無可能係亦在場而有施用之甲○○或他人所置入。」等 意旨,而均認定前開犯嫌李瑞葆等8 人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行為,其等罪嫌均屬不足,分別作出不起訴處分等情節,亦 據本院職權查得各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於本院卷堪佐。此外 ,於同上時、地經警查獲之他案犯嫌甲○○,其所涉施用第 二級毒品行為,則由同上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77 6號辦理後,續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66號一案偵查;而犯嫌 甲○○經施以觀察、勒戒結果,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現仍強制戒治中一節,同有本院查得其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㈣、承上,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二列明之物,雖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然而,本 院審酌聲請人暨職權查得各該偵查案全部卷證,前開扣案物 ,核係其他犯嫌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該管檢 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66號偵查中之直接且必要相關事證 ,自應於該案中另行依法辦理,尚不宜於本件率爾宣告沒收 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 量│鑑 驗 情 形│偵查案號與│
│ │ │ │ │查獲情形 │
├──┼──────┼────────┼──────────┼─────┤
│一 │第二級毒品 │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98年度毒偵│
│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414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字第3623號│
│ │ │,淨重0.2140公克│空醫務中心98年5 月25│;99年度毒│
│ │ │,驗餘淨重0.2138│日航藥鑑字第0982593 │偵緝字第45│
│ │ │公克) │號毒品鑑定書;98年度│號。 │
│ │ │ │毒偵字第3623號卷第38├─────┤
│ │ │ │頁)。 │單獨查獲被│
│ │ │ │ │告林嘉雄。│
├──┼──────┼────────┼──────────┼─────┤
│二 │第二級毒品 │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98年度偵字│
│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93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第19774 號│
│ │ │,淨重0.0930公克│空醫務中心98年7月28 │;99年度毒│
│ │ │,驗餘淨重0.0929│日航藥鑑字第0983732 │偵緝字第46│
│ │ │公克) │號毒品鑑定書;98年度│號。 │
│ │ │ │偵字第19774號卷第140├─────┤
│ │ │ │頁)。 │同一時、地│
│ │ │ │ │並查獲其他│
│ │ │ │ │被告李瑞葆│
│ │ │ │ │、溫明榮、│
│ │ │ │ │溫明坤、黎│
│ │ │ │ │建聰、李閿│
│ │ │ │ │、張心民、│
│ │ │ │ │徐文鏗、蕭│
│ │ │ │ │國良、阮相│
│ │ │ │ │金等共9 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