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1550號
PCDM,99,簡,1550,201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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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庚○○
      鵬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丁○○
      和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戊○○
      百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331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庚○○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各支付新臺幣叁萬元。鵬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理人及受雇人、和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理人、百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理人,均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2 行「己○○係鵬展旅行社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鵬展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丙○○) 實際負責人」應予更正為「己○○係鵬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鵬展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丙○○)董事, 亦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第3 、4 行「丁○○則係和興 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興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 之乙○○)之實際負責人」應予更正為「丁○○則係和興旅 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興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 乙○○)之董事,亦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證據補充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董監事資料2 紙」外,其餘犯 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己○○庚○○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被告丁○○戊○○所為,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 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 罪。被告己○○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 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 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己○○、庚 ○○及丁○○戊○○等人所為,實際上已導致系爭投標案 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 實,有害於公益,兼衡被告等人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等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之程度,及被告庚○○、丁○ ○、戊○○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己○○則否 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丁○○戊○○前均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等分別受被告己○○庚○○之 請託,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本院信渠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並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丁○○戊○○應向公 庫各支付新臺幣3 萬元,以啟自新。另被告鵬展公司之代理 人即該公司董事被告己○○及受僱人即被告庚○○因執行業 務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又被 告和興公司之代理人即該公司董事被告丁○○及被告百順公 司之代理人經理即被告戊○○,均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是被告 鵬展公司、和興公司及百順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 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 司 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逸 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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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