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込伸NAKAG.
選任辯護人 林輝榮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均於99年3月5日受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054
9 、32823 、34285 號,99年度偵字第2054、5153號),本院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中込伸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 事 實
壹、蔡政宜與余則彬、莊侑霖於民國《下同》97年間協同部分:一、緣蔡政宜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犯意暨賭博 犯意之聯絡,於95年間,因知悉綽號「小董」之人,綁兄弟 象棒球隊【下同】球員打假球,即透過多種管道尋覓雙方合 作機緣;迄96年3 、4 月間,其友人「珠姐」、「火哥」透 過有同上犯意之吳明欽關係,與有同上犯意綽號「小董」之 余則彬結識,然余則彬於95年球季均係透過亦有同上犯意之 莊侑霖關係運作兄弟象隊球員配合打假球,而莊侑霖於96年 球季開始之初,在日本國沖繩島尚未回臺,先前於95年間配 合打假球之兄弟象隊班底球員則持觀望,待莊侑霖於96年5 月間回臺後重新聯絡有同上犯意之吳保賢、王勁力等球員後 ,蔡政宜與余則彬、莊侑霖於96年7 、8 月間,再次談論合 作事宜,而余則彬則因某種因素,有意與有經驗之蔡政宜協 作,自97年初起,由余則彬出資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蔡政宜及具同上犯意之莊正忠出資1,800 萬元,共合資3, 000 萬元當運作打假球之基金,斯時此一合作集團已能掌控 兄弟象隊及La new熊隊,然仍嫌不足,嗣吳健保於96年8 月 23日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後,中信鯨隊呈現無組 頭操控之空窗,蔡政宜、莊侑霖即看上中信鯨隊著手滲透, 由莊侑霖及亦據同上犯意之黃川井於97年4 、5 月間透過高 俊強介紹認識願意配合打假球之李義偉,嗣莊侑霖又找中信 鯨隊球員林永坤配合,並請林永坤幫忙找願意配合之中信鯨 球員,林永坤後來找杜章偉及黃政琦配合,莊侑霖亦請杜章 偉幫忙找願意配合之中信鯨球員,杜章偉即找黃宏任配合。 另蔡政宜再找陳嘉宏配合;莊侑霖及黃川井並在余則彬位於 臺北市○○路紗帽山區所承租之某華夏11樓內(下稱:「紗
帽山會所」),跟上述球員洽妥配合打假球之酬勞及相關之 細節。
二、嗣莊侑霖、余則彬和蔡政宜洽妥97年之合夥細節後,蔡政宜 因免遭鎖定查緝拖累,遂指派黃川井擔任中間人,與余則彬 、莊侑霖相互聯繫打假球管道;自97年起,蔡政宜負責聯繫 La new熊隊球員,余則彬、莊侑霖負責聯繫兄弟象隊及中信 鯨隊球員打假球,由蔡政宜選定La new熊或中信鯨何場球要 打假球,或余則彬及莊侑霖決定兄弟象何場球要打假球,再 互為通報;嗣於球賽前一天或當天蔡政宜、黃仁義(具同上 犯意)、余則彬、黃川井、陳東興及莊侑霖等人均會住進該 場球場附近酒店或汽車旅館(莊正忠有時親自到場下注買牌 及瞭解運作狀況),先提報預定配合球員對價費預算,然後 再由蔡政宜及黃川井指揮小弟用電話或電腦直接下注簽賭, 所贏賭金扣掉球員對價費等開支,盈餘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蔡政宜買到足夠的牌確定該場比賽要運作放水時,會指派 與其有同上犯意之陳東興及蔡淵源到球場做暗號給球員知悉 ,亦會指派黃仁義陪同陳東興及蔡淵源到球場互為牽制,而 蔡政宜在每次運作假球比賽前買完牌支後,會提撥50萬元給 黃仁義認購,作為黃仁義之利得。
三、蔡政宜、莊正忠、黃川井、余則彬、莊侑霖等人,均具有同 上犯意者所運作場次如下【本院按:本件被告中込伸參與之 場次,有如下㈠㈡㈢㈣㈤等5場次】:
㈠、97年4 月17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隊,在高雄澄清湖球 場之第54場賽事。
1 、兄弟象隊由買嘉瑞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買嘉瑞遂以故 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4.1 局,即遭擊出7 支安打及2 次4 壞球、失分6 分,5 分自責分,吳保賢 、莊瑋全陸續擔任中繼投手,分別主投0.2 局及1.1 局 ,均被安打1 支,4 壞球0 次及1 次,失分0 分及1 分 ,朱鴻森獲得1 次4 壞球,陳懷山4 打數無安打,郭一 峰4 打數1 安打,劉耿欣4 個打數1 安打,黃正偉2 打 數1 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4 比8 落敗,當時下注兄 弟象隊輸球賭盤成功,此場運作打假球成功,配合打假 球者而有同上犯意之兄弟象隊投手教練中込伸、先發投 手買嘉瑞、中繼投手吳保賢、中繼投手莊瑋全、二壘手 朱鴻森、捕手郭一峰、右外野手陳懷山、中外野手黃正 偉及未上場者王勁力。
2 、於本次賽事前,莊侑霖即商洽投手教練中込伸於投手調 度時,儘量安排該集團配合打放水球之投手上場,並獲 中込伸同意,且指示王勁力若於球場中外野發現射箭標
靶之暗號,即代表該場比賽要打假球放水。余則彬、莊 侑霖與蔡政宜集團在此場比賽合夥下注約贏得1,200 萬 元,扣除發給球員對價及分紅500 萬元,該集團應已至 少獲利700 萬元,乃依投資股數朋分予各該協同成員; 余則彬另透過黃川井下注贏得100 多萬元;而中込伸配 合安排吳保賢、莊瑋全上場中繼,獲對價50萬元。 ㈡、97年6 月10日La new熊隊與兄弟象隊,在臺中球場之第 145 場賽事:
兄弟象隊由曾嘉敏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曾嘉敏遂以故 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5 局、被安打2 支、7 次4 死球、無失分,王勁力中繼1.1 局、5 次4 壞球、 失分4 分、皆為自責分,莊瑋全中繼0.2 局、被安打1 支、無失分,吳保賢後援2 局、被安打2 支、4 次4 壞 球、暴投2 次、無失分,黃正偉4 打數無安打、失誤1 次、被三振1 次,終場兄弟象隊即以2 比4 落敗,然因 La new熊隊讓分超過2 分,故仍算運作失敗而未遂,故 配合莊侑霖安排調度投手之中込伸及配合打假球之球員 曾嘉敏、王勁力、莊瑋全、吳保賢、黃正偉等人均未獲 謝款。
㈢、97年7 月11日中信鯨隊與兄弟象隊,在臺北新莊球場之 第193 場賽事:
1 、兄弟象隊由曾嘉敏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曾嘉敏遂以故 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2 局,被安打4 支,2 次4 死球,失分3 分,2 分自責分,莊瑋全、王勁力、 吳保賢陸續擔任中繼投手,分別投2.2 局、2.1 局、1 局,被安打5 支、3 支、0 支,四死球3 次、2 次、1 次,失分6 分、2 分、0 分,黃正偉4 打數1 安打,被 三振1 次,朱鴻森2 打數無安打,被三振1 次,郭一峰 2 個打數1 安打,劉耿欣2 打數無安打,被三振1 次。 終場兄弟象隊即以9 比11落敗,當時下注兄弟象隊輸球 賭盤成功,故此場運作打假球成功,配合打假球之象隊 有投手教練中込伸及先發投手曾嘉敏、中繼投手莊瑋全 、中繼投手王勁力、中繼投手吳保賢、中外野手黃正偉 、捕手郭一峰、二壘手朱鴻森。
2 、本場打假球雖讓蔡政宜及莊侑霖協同順遂,但發放球員 對價須扣除前次(97年6 月10日第145 場)比賽打假球 失敗之損失,對價略有降低。余則彬與蔡政宜在此場比 賽合夥下注1,400 萬元左右,約贏得1,300 萬元,因此 中込伸獲得50萬元對價。
貳、蔡政宜、莊侑霖98年間協同部分:
一、緣98年球季開始之際,蔡政宜仍欲與余則彬、莊侑霖維持合 作關係,雙方協議由余則彬出資1,000 萬元,蔡政宜及莊正 忠出資1,000 萬元,共合資2,000 萬元為運作兄弟象隊及La new熊隊球員打假球之基金,然余則彬負債原因,故最終將 資金取回償債,改由蔡政宜及莊正忠出資1,500 萬元,莊侑 霖出資500 萬元,合資2,000 萬元當運作打假球基金。二、蔡政宜、莊侑霖等有同上犯意運作之場次如下: ㈣、98年7 月10日兄弟象隊與統一獅隊,在臺南球場之第12 6 場賽事:
莊侑霖事先通知接任98年度球季兄弟象隊總教練一職之中込 伸於該場比賽準備打假球,請其配合安排王勁力、買嘉瑞、 李濠任擔任中繼或後援投手。嗣比賽開打後,兄弟象隊由王 勁力中繼1 局,以故意投4 壞球之方式,投出1 個4 壞球, 無失分,買嘉瑞中繼1 局,以故意投4 壞球之方式,投出1 個4 壞球,無失分,李濠任後援1 局,無失分,郭一峰4 個 打數2 安打、被三振1 次,楊宗範3 個打數無安打、被三振 2 次,黃正偉3 個打數1 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6 比3 獲 勝。因本賽次假球運作失敗,蔡政宜與莊侑霖在此場比賽合 夥下注約1,200 萬元,賭輸約1,100 萬元,故配合打放水球 之中込伸、王勁力、買嘉瑞、李濠任、郭一峰、楊宗範、黃 正偉等人未獲得任何對價。
㈤、98年9 月9 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 球場之第204 場賽事:
1、98年9 月間,莊侑霖事先通知兄弟象隊總教練中込伸於 9 月9 日比賽準備要打假球,請其配合安排李濠任先發 、王勁力或吳保賢中繼、黃榮義後援,再於98年9 月6 日晚間,莊侑霖通知王勁力及吳保賢,請其等聯絡李濠 任、黃榮義、買嘉瑞、郭一峰、汪竣泰、朱鴻森、黃正 偉、楊宗範等,於9 月9 日之比賽中打假球,並於賽前 及賽中注意看外野看台有無出現射箭標靶作為打假球之 確認暗號,嗣吳保賢即於同日與李濠任兩人相約會晤, 同月8 日晚間7 時許,吳保賢再電聯同隊投手王勁力、 捕手汪竣泰等人至住宿飯店819 號房會面,討論打假球 等情形。同月8 日晚間6 時及8 時許,余則彬電聯張宗 傑詢問隔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隊比賽是否有運作打假 球,張宗傑於當晚8 時34分回電表示該場球賽有運作, 其中一部分球員由張宗傑負責,其餘球員由莊侑霖負責 聯繫,均已聯繫妥適。至同月9 日第204 場例行賽,兄 弟象隊與La new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之賽事,兄弟 象隊由李濠任擔任先發投手,汪竣泰擔任捕手,開賽後
李濠任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3.2 局 中,即遭擊出4 支安打、8 次4 壞球及2 次暴投,失分 10分,皆為自責分;中繼投手吳保賢在主投1.1 局中, 遭擊出4 支安打、1 次4 壞球及2 次暴投,失分2 分, 皆為自責分;汪竣泰亦在比賽中段因表現不佳遭換下, 黃正偉4 次打數無安打,被三振1 次;朱鴻森2 次打數 無安打;楊宗範1 次打數無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5 比13落敗,當時下注兄弟象隊輸球賭盤成功,此場運作 打假球成功,配合打假球者有總教練中込伸、先發投手 李濠任、中繼投手吳保賢、中繼投手黃榮義、捕手汪竣 泰、中外野手黃正偉、三壘手朱鴻森及未上場者王勁力 ;且本場賽次打假球之暗號係為球場中外野位置擺放箭 靶海報,該海報標明「兄弟一條心」以供辨認打假球時 機。
2、蔡政宜及莊侑霖集團(蔡政宜、莊侑霖、莊正忠及蔡政 宜的嘉義劉姓友人【真實姓名不詳】各自出資500 萬元 ,合計運作資金2,000 萬元)該場下注賭金約1,700 萬 元,贏得賭款1,580 萬元,扣除球員對價及對價475 萬 元,蔡政宜得款821 萬元(出資75%),莊侑霖得款24 1 萬元(出資25%),黃川井可得分紅26萬元,余則彬 原投入賭金1,000 萬元,雖被莊侑霖逕予償還余則彬原 積欠之賭債,惟莊侑霖仍給予余則彬分紅17萬元,作為 補償;中込伸依約安排有配合莊侑霖打放水球之投手上 場得對價50萬元。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貳、證據:本件證據部分加列:被告於本院自白(見99年6 月25 日準備程序筆錄、同年7 月13日審理筆錄)外,其餘詳如下 述:
一、97年間,蔡政宜夥同莊正忠、余則彬、莊侑霖、黃川井、黃 仁義與中込伸、吳保賢、王勁力、黃正偉、陳懷山、買嘉瑞 、朱鴻森、郭一峰、莊瑋全、曾嘉敏等兄弟象隊投手教練及 球員協同合謀觸犯刑法詐欺及賭博罪部分之證據: ㈠、97年4 月17日第54場賽事運作打假球成功部分: 1、證人蔡政宜之證述:
9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23 頁正面至31頁正面)、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 至17頁)、98年12月9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96頁正面至98 頁反面)、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六第88至93頁)、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 【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73 、176 頁) 、99年2 月3 日下午3 時14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45 至150 頁;同99年偵字第20 54號卷Ⅱ第87至92頁)。
2、證人黃川井之證述:
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 0 至192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4 至187 頁)、98年12月 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六第196 頁反面至200 頁)、98年12月25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58至 6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53 頁反面至256 頁正面;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77頁至80頁反面) 、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 141 頁正、反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30 至131 頁)、99年1 月 18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26 至137 頁正面)、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九第106 至119 頁、第123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 13至17頁)。
3、證人余則彬之證述:
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3 至196 頁正面;同98年 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55 頁正面至158 頁正面)、98 年12月14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54至 61頁反面)、98年12月1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 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4至52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乙第164 頁至173 頁正面)、98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34至37頁)、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18 至124 頁 )、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 9 號卷八第109 至11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 第188 至191 頁反面)。
4、證人莊侑霖之證述:
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甲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98年12月2 日偵查筆 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82至84頁)、 98年12月4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 1 至135 頁)、98年12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2 至112 頁、第115 頁、第11 6 至117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34 頁正面 至141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偵查筆錄 【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04 至107 頁) 、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1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66 至167 頁)、98年12月10日 下午2 時4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六第183 至184 頁)、98年12月11日下午3 時2 分偵 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29 至23 0 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七第283 至288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2 至281 頁)、98年 12月1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 第316 至317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85頁正面 至87頁正面)、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54頁)、99年1 月19日 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52 至 153 頁)、99年1 月2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九第215 至216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 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8 頁)、99 年1 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 十第24頁、25至26頁)、99年1 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19 至120 頁)。 5、證人連慧姝之證述:
98年11月2 日下午8 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 30549 號卷六第37至38頁)、同日下午10時11分調查筆 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0至43頁)、98年12月 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6 至49頁)。
6、證人王勁力之證述:
98年12月7 日下午1 時2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 9 號卷五第248 至255 頁反面)、98年12月8 日偵查筆 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4 至246 頁 ;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8 頁正面至154 頁正 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 285 號卷乙第193 至196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
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 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 114 至120 頁)。
7、證人吳保賢之證述:
9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1 2 頁正面至219 頁正面)、98年12月7 日偵查筆錄【結 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02 至210 頁;同98 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3 頁正面至147 頁正面)、 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 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 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 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 3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 面、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正面)。
8、證人莊瑋全之證述:
99年1 月1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九第99頁反面至100 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丙第126 至128 頁)。
9、證人朱鴻森之證述:
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 至3 頁)、98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69 頁正面至274 頁正面)、98年12月14日偵 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61 至26 7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194 至195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48 頁反面至49頁正面)。
10、證人買嘉瑞之證述:
99年1 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20至27頁)、99年1 月27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十第74至79頁反面)、99年1 月27日偵查 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58至63頁; 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8 頁正面至10頁反面)。 11、證人黃正偉之證述:
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94至95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 面至17頁正面)。
12、證人郭一峰之證述:
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91至94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 面至16頁反面)。
㈡、97年6 月10日第145 場賽事運作打假球失敗部分: 1、證人蔡政宜之證述:
9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23 頁正面至31頁正面)、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 至17頁)、98年12月9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96頁正面至98 頁反面)、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六第88至93頁)、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 【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73 、176 頁) 、99年2 月3 日下午3 時14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45 至150 頁;同99年偵字第20 54號卷Ⅱ第87至92頁)。
2、證人余則彬之證述:
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3 至196 頁正面;同98年 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55 頁正面至158 頁正面)、98 年12月14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54至 61頁反面)、98年12月1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 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4至52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乙第164 頁至173 頁正面)、98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34至37頁)、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18 至124 頁 )、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 9 號卷八第109 至11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 第188 至191 頁反面)。
3、證人莊侑霖之證述:
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甲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98年12月2 日偵查筆 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82至84頁)、 98年12月4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 1 至135 頁)、98年12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2 至112 頁、第115 頁、第11 6 至117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34 頁正面 至141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偵查筆錄 【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04 至107 頁) 、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1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66 至167 頁)、98年12月10日 下午2 時4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六第183 至184 頁)、98年12月11日下午3 時2 分偵 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29 至23
0 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七第283 至288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2 至281 頁)、98年 12月1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 第316 至317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85頁正面 至87頁正面)、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54頁)、99年1 月19日 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52 至 153 頁)、99年1 月2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九第215 至216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 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8 頁)、99 年1 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 十第119 至120 頁)。
4、證人黃川井之證述:
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 0 至192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4 至187 頁)、98年12月 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六第196 頁反面至200 頁)、98年12月25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58至 6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53 頁反面至256 頁正面;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77頁至80頁反面) 、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 141 頁正、反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30 至131 頁)、99年1 月 18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26 至137 頁正面)、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九第106 至119 頁、第123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 13至17頁)。
5、證人連慧姝之證述:
98年11月2 日下午8 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 30549 號卷六第37至38頁)、同日下午10時11分調查筆 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0至43頁)、98年12月 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6 至49頁)。
6、證人王勁力之證述:
98年12月7 日下午1 時2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 9 號卷五第248 至255 頁反面)、98年12月8 日偵查筆 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4 至246 頁
;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8 頁正面至154 頁正 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 285 號卷乙第193 至196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 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 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 114 至120 頁)。
7、證人吳保賢之證述:
9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1 2 頁正面至219 頁正面)、98年12月7 日偵查筆錄【結 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02 至210 頁;同98 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3 頁正面至147 頁正面)、 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 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 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 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 3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 面、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正面)。
8、證人莊瑋全之證述:
99年1 月1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九第99頁反面至100 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丙第126 至128 頁)。
9、證人曾嘉敏之證述:
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乙第207 至211 頁)、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39 至144 頁)、99年 1 月27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70至73 頁反面)、99年1 月2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十第54至58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 丁第6 至8 頁正面)。
10、證人黃正偉之證述:
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94至95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 面至17頁正面)。
11、證人郭一峰之證述:
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91至94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 面至16頁反面)。
㈢、97年7 月11日第193 場賽事運作打假球成功部分: 1、證人蔡政宜之證述:
9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23
頁正面至31頁正面)、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 至17頁)、98年12月9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96頁正面至98 頁反面)、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六第88至93頁)、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 【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73 、176 頁) 、99年2 月3 日下午3 時14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45 至150 頁;同99年偵字第20 54號卷Ⅱ第87至92頁)。
2、證人余則彬之證述:
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3 至196 頁正面;同98年 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55 頁正面至158 頁正面)、98 年12月14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54至 61頁反面)、98年12月1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 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4至52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乙第164 頁至173 頁正面)、98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34至37頁)、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18 至124 頁 )、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 9 號卷八第109 至11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 第188 至191 頁反面)。
3、證人莊侑霖之證述:
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 卷甲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98年12月2 日偵查筆 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82至84頁)、 98年12月4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 1 至135 頁)、98年12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2 至112 頁、第115 頁、第11 6 至117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34 頁正面 至141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偵查筆錄 【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04 至107 頁) 、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1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 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66 至167 頁)、98年12月10日 下午2 時4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六第183 至184 頁)、98年12月11日下午3 時2 分偵 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29 至23 0 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 卷七第283 至288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2 至281 頁)、98年
12月1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 第316 至317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85頁正面 至87頁正面)、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54頁)、99年1 月19日 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52 至 153 頁)、99年1 月2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九第215 至216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 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8 頁)、99 年1 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 十第119 至120 頁)。
4、證人黃川井之證述:
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 0 至192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 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4 至187 頁)、98年12月 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 第30549 號卷六第196 頁反面至200 頁)、98年12月25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58至 6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53 頁反面至256 頁正面;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77頁至80頁反面) 、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