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047號
PCDM,99,易,2047,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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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56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 字第221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 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3 月 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97年4 月起至同 年11月29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173 號4 樓殷 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殷瀚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送貨及 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收取客戶所 交付之貨款,係屬殷瀚公司所有,應將貨款繳交殷瀚公司, 竟因經濟困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7年4 月起至同 年10月止,陸續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 之貨款後,未將貨款繳交殷瀚公司,反將之侵占入己,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9,406 元(侵占時間及款項均詳如 附表所示)。復承前揭犯意,於同年10月間,擅自將殷瀚公 司所有之計算機60台以低價販售予鑫奇大批發,並將賣得之 款項4,220 元侵占入己。嗣因殷瀚公司事後核對帳目,始悉 上情。
二、案經殷瀚公司負責人甲○○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侵占貨 款明細表、銷貨單、對帳單、估價單、被告之自白書與離職 切結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查被告受僱於告訴人殷瀚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送貨及向 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應於收取客戶款項後繳交告訴人殷瀚 公司,對其收取之款項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竟恣意將如 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業務侵 占行為,係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而為,時間密接、手段及 目的亦相同,均侵害告訴人殷瀚公司之財產法益,是其個別 侵占犯行,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 ,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法律上逕論以一罪已足。又被告前於95年間因業務侵占 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 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87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於96年3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已有 業務侵占之前科,猶因經濟狀況不佳,而侵占其業務上所持 有之公司貨款,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侵占金額之多寡,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業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償還部分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日期 │應收金額 │侵占金額 │
├──┼──────┼──────┼──────┼──────┤
│ 1 │內行家百貨行│97年4 至10月│3,500元 │3,500元 │
├──┼──────┼──────┼──────┼──────┤
│ 2 │鑫奇大批發 │97年7 至10月│15萬3,930元 │14萬5,070元 │
├──┼──────┼──────┼──────┼──────┤
│ 3 │魔力屋 │97年8 至9 月│3萬3,201元 │3萬3,2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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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家生活館 │97年9 至10月│4萬0,380元 │4萬0,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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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淡水城 │97年9月 │9,995元 │9,9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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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啟文堂文具 │97年10月 │6,010元 │6,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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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元延平 │97年10月 │1,250元 │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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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24萬8,266元 │23萬9,4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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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