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110號
TYDM,91,交聲,110,200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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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蕭嘉瀅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桃園
監理站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
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NG-二九七號營業曳引車(聯結半拖車FG —0九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為警舉發「三十五噸砂石車行駛管制橋樑 (民權橋限制十五噸)行駛三十五噸」而填製紅單,惟異議人所屬司機蕭嘉瀅當 時係因路況不熟,誤闖民權橋,然當時未承載貨物,且該路段限重標誌不清,詎 警仍為舉發,應予撤銷等語,具狀聲明異議。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 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 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 外,汽車所有人仍應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 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處汽 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 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 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 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 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 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 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 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汽 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之處罰,已以法律明定甚詳。三、本件聲明異議人所屬司機蕭嘉瀅自承確有駕駛上開聯結車行經查獲地點,然矢口 否認有何違規事由,辯稱:伊當時係空車,且民權橋並無限重標誌云云。經查: (一)蕭嘉瀅所駕駛之上開聯結車當時確實載有砂石等情,業據證人即當場舉發 之台北縣警察局交通隊汐止分隊警員王忠勇到庭證述明確。而蕭嘉瀅既稱當時係 空車欲前往橫科路工地載運廢土,卻又自承事後並未前往載運,其所述已有疑義 。復稽之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其上明確載明:「載運廢土、地 點研究院路」,倘異議人司機蕭嘉瀅當時確係空車,何以警員如此填載?蕭嘉瀅 何以不當場提出異議?核諸聲明異議人代理人蕭嘉瀅自承該車空車重量即達十四



噸,而依卷附車籍查詢料報表及行車執照所示,該車總聯結重量為三十五噸,是 縱使警員於舉發當時未行過磅,然當時車上既載滿砂石,則聯結車總重量顯已超 過民權橋限重之十五噸標準,自堪認定。(二)再者,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聯結車 所行經之民權橋,確實有限重十五噸之標誌乙節,亦據證人王忠勇到庭證述稽詳 ,並明確載明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苟當時橋上未有上開限重 標誌,警員何以認定「民權橋限重十五噸」?且稽之卷附照片所示,民權橋橋面 狹小,以異議人司機蕭嘉瀅駕駛聯結車之經驗,衡情自能判斷該橋面是否有載重 限制。何況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係載明:該橋樑限重十五噸,蕭嘉瀅係誤闖該 橋樑等語,於申訴書中亦敘明:因路況不熟,而誤闖入限重十五噸之路段,而對 於舉發單位所填製之違規條款不服等語,對於該橋樑限重十五噸之事實自承無訛 ,對於該事實並無爭執,而僅強調係「誤闖」,並對於適用之舉發違規「條款」 不服。準此,本件聯結車所行經之民權橋,確實有限重十五噸之標誌乙節,亦堪 認定。綜據上述說明,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桃園監理站依舉發單位即台北 縣警察局交通隊認定之事實,以聲明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第二十九條 之二第二項規定,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 條第四項規定裁處聲明人新臺幣五萬元整,並記違規記錄一次,於法尚無不合。 本件異議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依上述說明,核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永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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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