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未○○ 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文 聞律師 李弘仁律師被 告 庚○○ 戊○○ 己○○○ 巳○○ 辰○○ 癸○○ 辛○○ 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周裕暐律師被 告 丙○○ 午○○ 甲○○ 申○○ 丁○○ 酉○○ 卯○○ 李品諺(原名乙○○) 寅○○ 丑○○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劉 安 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盈 真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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