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月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昌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67號),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