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簡易期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簡易期(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易期、乙○○分別為相對人之配偶 、子,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許,騎乘機 車行經台中縣霧峰鄉○○路573值21號前,遭張戴慶隆所駕 駛之車輛超車擦撞,張戴慶隆雖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 交易字第63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經檢察官上訴,然相對人 經此事件受有傷害後,日漸產生思考能力退化等症狀,為保 障相對人之權益,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 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632號)影本、戶籍謄本為據,本 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訊問相對人能回答姓名,惟未 能回答年齡,對於5元加4元為多少,無法計算,能認得在場 之乙○○係其子,另能分辨台中與高雄二地相對位置係台中 在北等情,有訊問筆錄可稽,並斟酌署立彰化醫院所為之鑑 定意見,認相對人鑑定時意識退步,主要困難在人、時、地 等定向力退步;鑑定時可說出自己的姓名,無法說出年齡、 生日、生肖、國籍等;對時間缺乏定向感,無法說出時間及 日期,無法說出陪伴家人;無法執行計算;無法執行判斷力 測驗;為失智中度狀態;目前甲○○○在簡單及複雜事務均 需他人從旁協助,難以完全獨立生活,對外在事物的知覺理 會與判斷表達能力皆呈明顯障礙,需執行監護宣告之必要, 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回復之可能性低,精神障礙之 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該院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稽 。故本件為監護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次查:簡易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夫,乙○○為受監護宣告人 之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家屬即長子乙○○、次子簡得
隆、長女簡素玲均同意由簡易期擔任監護人,乙○○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家屬會議紀錄、同意書等在卷可憑 。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簡易期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簡易期為監護人;並指定 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