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0年度,51號
TYDM,90,重附民,51,200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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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公司 設於One Microsoft Way,Redmond WA 98052
  代 表 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律師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楊梅鎮○○街四十四號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孟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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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