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97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
參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
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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