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977號
CHDV,99,司促,12977,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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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97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
  參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
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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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