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948號
CHDV,99,司促,12948,20100820,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柒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肆萬肆仟壹佰零叁元及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大葉大學時,分別邀同債務
  人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
  中3筆,合計借款本金132,30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庚翰自民國99年4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116,93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甲○○、丙○○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8726 │庚翰即林智│年三月一日起│      │一九六    │
│  │元  │偉    │      │      │       │
├──┼───┼─────┼──────┼──────┼───────┤
│ 2 │新臺幣│甲○○,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4103 │庚翰即林智│年三月一日起│      │一九六    │
│  │元  │偉    │      │      │       │
├──┼───┼─────┼──────┼──────┼───────┤
│ 3 │新臺幣│林庚翰即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4103 │智偉,林張│年三月一日起│      │一九六    │
│  │元  │素惠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726 │庚翰即林智│年四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103 │庚翰即林智│年四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林庚翰即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103 │智偉,林張│年四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