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兼下一百九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甲H○原 告 乙己○ 乙B○ 甲己○ 吳艷華 乙申○ 甲G○ j○○ 甲a○ t○○ 戌○○ z○○ 甲u○ 乙未○ h○○ 甲s○ 甲m○ 甲地○ 乙E○ 甲o○ 甲S○ K○○ 甲D○ 甲C○ 甲K○ 甲宙○ 甲F○ 甲O○ 甲未○ b○○ u○○ 甲B○ 甲v○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t○ B○○原 告 乙辛○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甲○ 乙癸○原 告 甲x○ 甲r 甲天○ 甲h○ 甲丁○ 甲A○ 甲亥○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宇○ 己○○原 告 申○○ 甲d○ 乙玄○ 甲p○ 甲○○ 乙○○ 甲V○ 甲z○ 乙O○ 乙I○ 甲N○ 甲L○ 號 d○○ 乙H○ 辛○○ 甲i○ 乙A○ 甲b○ 甲g○ 甲y○ 乙丑○ 6號 甲J○ i○○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g○○ 乙庚○原 告 地○○ x○○ 甲R○ 天○○ 乙辰○ 乙F○ 乙C○ 黃○○ 林英良 U○○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酉○ T○○原 告 甲乙○ 宇○○ 乙午○ G○○ Z○○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乙宙○ W○○住彰化縣溪州鄉○○村○○路○段91號原 告 k○○ 號 丑○○ 22號 戊○○ 甲e○ 9號 甲T○ 乙卯○ N○○ 乙G○ 乙丙○ 甲癸○ 11號 甲寅○ 甲戊○ 1號4樓 乙戌○ c○○ Y○○○ 乙J○ 甲辛○ 甲M○ 甲甲○ 甲I○ 乙壬○ 4號 午○○ S○○○ w○○ 乙戊○ 甲E 甲n○ V○○ 乙天○ 甲X○ F○○ E○○ 乙子○ 甲q○ 甲Q○ r○○ 乙寅○ 丙○○ 樓 辰○○ 1樓 宙○○ 乙宇○ 庚○○ 甲丙○ 甲l○ 王 媗 號 乙M○ 丁○○ 甲w○ I○○ A○○ 子○○ 甲壬○ 甲W○ R○○ p○○ 甲玄○ 甲U○ 甲黃○ 甲c○ 乙酉○ 1號3樓之1 P○ 號 甲Y○ H○○ 乙黃○ 壬○○ 癸○○ 乙乙○ l○○ 甲j○ 甲庚○ 乙D○ 甲巳○ 乙巳○ 號 寅○○ 甲Z○ v○○ 甲申○ Q○○ a○○ 乙丁○ C○○ 甲丑○ 亥○○ o○○ e○○ 號 酉○○ X○○ y○○ 巳○○ 乙K○ 乙地○ 乙亥○ 甲k○ 甲子○ 甲午○ q○○ J○○ 未○○ m○○ 玄○○ O○○ L○○ s○○ 甲P○ 乙L 甲f○ D○○ M○○ n○○ 18號 甲辰○ 甲卯○ 甲戌○ 乙N○ f○○被 告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路495號5樓法定代理人 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方晉士」、「陳參財」應更正為「甲○○」、「甲寅○」;附表編號四六、九0、一四二、一六七原告「方晉士」、「陳參財」、「楊延陽」、「張筳淞」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甲寅○」、「H○○」、「y○○」。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5年 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自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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