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16號
CHDV,95,勞訴,16,2010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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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告兼下一
百九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甲H○
原   告 乙己○
      乙B○
      甲己○
      吳艷華
      乙申○
      甲G○
      j○○
      甲a○
      t○○
      戌○○
      z○○
      甲u○
      乙未○
      h○○
      甲s○
      甲m○
      甲地○
      乙E○
      甲o○
      甲S○
      K○○
      甲D○
      甲C○
      甲K○
      甲宙○
      甲F○
      甲O○
      甲未○
      b○○
      u○○
      甲B○
      甲v○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t○
      B○○
原   告 乙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甲○
      乙癸○
原   告 甲x○
      甲r
      甲天○
      甲h○
      甲丁○
      甲A○
      甲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宇○
      己○○
原   告 申○○
      甲d○
      乙玄○
      甲p○
      甲○○
      乙○○
      甲V○
      甲z○
      乙O○
      乙I○
      甲N○
      甲L○
            號
      d○○
      乙H○
      辛○○
      甲i○
      乙A○
      甲b○
      甲g○
      甲y○
      乙丑○
            6號
      甲J○
      i○○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g○○
      乙庚○
原   告 地○○
      x○○
      甲R○
      天○○
      乙辰○
      乙F○
      乙C○
      黃○○
      林英良
      U○○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酉○
      T○○
原   告 甲乙○
      宇○○
      乙午○
      G○○
      Z○○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宙○
      W○○住彰化縣溪州鄉○○村○○路○段91號
原   告 k○○
            號
      丑○○
            22號
      戊○○
      甲e○
            9號
      甲T○
      乙卯○
      N○○
      乙G○
      乙丙○
      甲癸○
            11號
      甲寅○
      甲戊○
            1號4樓
      乙戌○
      c○○
      Y○○○
      乙J○
      甲辛○
      甲M○
      甲甲○
      甲I○
      乙壬○
            4號
      午○○
      S○○○
      w○○
      乙戊○
      甲E
      甲n○
      V○○
      乙天○
      甲X○
      F○○
      E○○
      乙子○
      甲q○
      甲Q○
      r○○
      乙寅○
      丙○○
            樓
      辰○○
            1樓
      宙○○
      乙宇○
      庚○○
      甲丙○
      甲l○
      王 媗
            號
      乙M○
      丁○○
      甲w○
      I○○
      A○○
      子○○
      甲壬○
      甲W○
      R○○
      p○○
      甲玄○
      甲U○
      甲黃○
      甲c○
      乙酉○
            1號3樓之1
      P○
            號
      甲Y○
      H○○
      乙黃○
      壬○○
      癸○○
      乙乙○
      l○○
      甲j○
      甲庚○
      乙D○
      甲巳○
      乙巳○
            號
      寅○○
      甲Z○
      v○○
      甲申○
      Q○○
      a○○
      乙丁○
      C○○
      甲丑○
      亥○○
      o○○
      e○○
            號
      酉○○
      X○○
      y○○
      巳○○
      乙K○
      乙地○
      乙亥○
      甲k○
      甲子○
      甲午○
      q○○
      J○○
      未○○
      m○○
      玄○○
      O○○
      L○○
      s○○
      甲P○
      乙L
      甲f○
      D○○
      M○○
      n○○
            18號
      甲辰○
      甲卯○
      甲戌○
      乙N○
      f○○
被   告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路495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方晉士」、「陳參財」應更正為「甲○○」、「甲寅○」;附表編號四六、九0、一四二、一六七原告「方晉士」、「陳參財」、「楊延陽」、「張筳淞」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甲寅○」、「H○○」、「y○○」。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5年 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自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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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