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1469號
CHDM,99,簡,1469,2010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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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毒偵字第63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除「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搶奪、 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230刑事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7年8月、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 ,經送監執行,於92年6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 出監。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 43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斗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 3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分別確定之數罪 經與前開假釋撤銷後之殘刑3年5月16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8號刑事裁定分別減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5月及拘役25日確定 ,並於98年7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其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 4年7月26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141、3337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 年12月1日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埤頭鄉○○村○○路 437-3號住處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 氣體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2 月3日晚上9時50分許,為警在台中縣豐原市○○里○○路39 巷口盤查而查獲,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予補充敘 明外,其餘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證據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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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