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大霹靂國際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匯峰
被 告 楊陳秀芳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智簡字第5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元整,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楊陳秀芳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部分,已於99 年8 月18日經本院以99年度智簡字第56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 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可按。茲原告於同年8 月23日始 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收狀章可稽,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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