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82號
PTDV,99,訴,482,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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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法人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69 號 5 樓之1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2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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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