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長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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