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962號
PTDM,99,聲,962,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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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651
),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北縣三重市○○路六十一巷四之三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既有卷證認其等 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 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同法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 彈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 ,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6 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聲請人即被告以 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卷內相關事證 ,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羈押事由,惟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9年8 月3 日宣示判決,認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應准予聲請人即 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為本 案刑罰執行之考量,併命被告應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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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