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19號
SCDV,91,聲,219,200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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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文湧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九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還本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此項規定於其他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六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七號假扣押裁定 ,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一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計新臺幣三十萬元 為擔保,並以本院八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八 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裁定准予變換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甲類第三期 債票面額三十萬元,並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九八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前開債票即將到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 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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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