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615號
PTDM,99,易,615,2010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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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52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被害人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表二所示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任職桃園縣桃園市○○○路116 號1 樓「 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電公司)業務代表, 其派駐南部,負責送貨、維修、收款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 人。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民國97 年8 月至10月間,各於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款後,分別將該等應 收帳款侵占入己,總計得款新臺幣39萬5768元(查獲前已花 罄)。迨乙○○於97年10月間不假離職後,另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7年10月31日返回東方電公司 位在高雄縣仁武鄉○○街30號之辦公室,進而徒手竊取桌上 型電腦1 台、傳真機1 台、桌子1 張得逞(查獲前已拋棄) 。
二、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甲○○之證述。
(三)東方電公司之收款單、應收帳款明細。
三、本件經公訴人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等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公訴人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 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



6 、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 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為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收款之客戶名稱 │侵占之應收帳款│
│號│ │(新臺幣/ 元)│
├─┼─────────────┼───────┤
│1 │瑞發水廠 │23000 │
├─┼─────────────┼───────┤
│2 │嘉義農夫/見日企業社 │56000 │
├─┼─────────────┼───────┤
│3 │佳宏 │2200 │
├─┼─────────────┼───────┤
│4 │正裕 │3000 │
├─┼─────────────┼───────┤
│5 │泓泉行 │3500 │
├─┼─────────────┼───────┤




│6 │加密加食品廠有限公司 │20000 │
├─┼─────────────┼───────┤
│7 │藍泉科技有限公司 │13600 │
├─┼─────────────┼───────┤
│8 │水康 │3000 │
├─┼─────────────┼───────┤
│9 │昱山 │2285 │
├─┼─────────────┼───────┤
│10│豪田 │23100 │
├─┼─────────────┼───────┤
│11│高資源企業社 │3850 │
├─┼─────────────┼───────┤
│12│豐津企業行 │22250 │
├─┼─────────────┼───────┤
│13│良波 │6500 │
├─┼─────────────┼───────┤
│14│利樂 │3200 │
├─┼─────────────┼───────┤
│15│明璇企業行 │6200 │
├─┼─────────────┼───────┤
│16│雅客 │6400 │
├─┼─────────────┼───────┤
│17│高汰 │6200 │
├─┼─────────────┼───────┤
│18│榮陞RO │20300 │
├─┼─────────────┼───────┤
│19│純全科技產物有限公司(日友)│17850 │
├─┼─────────────┼───────┤
│20│泉源企業 │9000 │
├─┼─────────────┼───────┤
│21│高鉅 │18853 │
├─┼─────────────┼───────┤
│22│炫富企業社 │15450 │
├─┼─────────────┼───────┤
│23│恆生 │47000 │
├─┼─────────────┼───────┤
│24│佳源 │6000 │
├─┼─────────────┼───────┤
│25│宇一水廠 │38930 │
├─┼─────────────┼───────┤




│26│海山 │4600 │
├─┼─────────────┼───────┤
│27│葦翔 │3000 │
├─┼─────────────┼───────┤
│28│丸禾 │1800 │
├─┼─────────────┼───────┤
│29│恆悅商行 │8700 │
├─┼─────────────┼───────┤
│合│ │395768 │
│計│ │ │
└─┴─────────────┴───────┘
附表二:
┌───────────────────────┐
乙○○應自民國99年9 月起,於每月10日之前,自行│
│匯款新臺幣1 萬元至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
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計│
│分期36期(10,000 ×36=360,000),如有一期未遵│
│期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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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純全科技產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