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120號
PTDM,98,易,1120,201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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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97年度偵字第
6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編號1 至12主文欄所示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寅○○曾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 第960 號駁回上訴確定,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應執行 105 年10月6 日始期滿(不構成累犯)。猶不思警惕,復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竊盜 之犯行:
㈠、於97年6 月30日(或7 月1 日)凌晨2 時許,至屏東縣枋寮 鄉○○路子○○之蓮霧園工寮,趁無人之際,侵入工寮內竊 取子○○所有之百試達固剎草劑5 罐(已發還被害人),每 罐價值新台幣(以下同)800 元,合計價值約4000元,得手 後,藏放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縣枋寮鄉○○路17 2 號對面工寮內。
㈡、於97年8 月14日晚上某時,至屏東縣春日鄉○○○段15號土 地上辛○○之蓮霧園工寮,趁無人之際,侵入工寮內,竊取 辛○○所有之快得寧農藥18包(已發還被害人),每包價值 320 元,合計價值約576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向柯順 彬承租位於屏東縣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㈢、於97年8 月26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段11 1 號土地上甲○○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以不明之 物品,破壞該工寮之門上之掛鎖之安全設備,侵入該工寮內 ,竊取甲○○所有之蓮霧套袋1 箱(已發還被害人),價值 約210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縣 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
㈣、於97年8 月28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段309 之3 號土地上癸○○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毀壞工 寮之防盜鐵窗之鐵條之安全設備,侵入工寮內,竊取癸○○ 所有之台肥5 號即溶複合肥料6 包(已發還被害人),每包 價值40 0元,合計價值約240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縣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㈤、於97年8 月29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村○○路



北勢寮段庚○○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以不明之物 品,破壞該工寮後面之窗戶鐵條及玻璃等安全設備,侵入工 寮內竊取庚○○所有之聲寶牌飲水機1 台(已發還被害人) ,價值約200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 屏東縣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
㈥、於97年8 月30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段423 號土地上巳○○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以攜帶鐵剪 或油壓剪之類之兇器,剪斷工寮門上之鐵鍊及門鎖之安全設 備,侵入工寮內,竊取巳○○所有之海藻精2 箱(已發還被 害人),每箱價值約6000元,合計價值約1 萬2000元,得手 後,藏放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縣枋寮鄉○○路 172 號對面工寮內。
㈦、於97年8 月30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村○○路 北勢寮段1235號土地上丙○○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 ,以不明之物品,破壞該工寮外圍大門及工寮門上掛鎖等安 全設備,侵入其內竊取丙○○之口罩1 盒(已發還被害人) ,價值約200 元及聚農套袋15箱(未尋獲),得手後,藏放 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縣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 工寮內。
㈧、於97年9 月4 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村○○路 北勢寮段午○○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以不明之物 品,破壞該工寮門上掛鎖之安全設備,侵入其內竊取午○○ 所有之有機肥料28包(價值約9800元)、海草精4 桶(價值 共約8000元,以上之物已發還被害人),合計價值約1 萬 780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縣枋 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
㈨、於97年9 月4 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段29 3 之2 號土地上未○○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以不 明之物品,破壞該工寮門板上所附喇叭鎖,破壞該門板而侵 入其內竊取未○○所有之海草精1 桶(已發還被害人),價 值約600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 縣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
㈩、於97年7 月30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路丑○○ 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以不明之物品,破壞該工寮 門上掛鎖之安全設備,侵入其內竊取丑○○所有之葉肥2箱 (每箱24瓶,每瓶120 元,已用掉1 瓶,合計失竊47瓶,已 由被害人領回),合計價值約708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 ○向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縣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 。
、於97年7 月31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路己○○



○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以不明之物品,破壞該工 寮門上掛鎖之安全設備,侵入其內竊取己○○○所有之興農 牌勇壯有機肥料20公斤裝6 包(已發還被害人),每包價值 1400 元 ,合計價值約840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向柯 順彬承租位於屏東縣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於97年8 月14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路壬○○ 承租之蓮霧園工寮前,趁無人之際,以不明之物品,破壞該 工寮鐵板門上掛鎖之安全設備,侵入其內竊取壬○○之台肥 一號肥料8 包(已發還被害人),每包價值200 元,合計價 值約1600元,得手後,藏放在寅○○柯順彬承租位於屏東 縣枋寮鄉○○路172 號對面工寮內。
、嗣於97年9 月4 日凌晨3 時15分許,寅○○騎乘車牌號碼 EES —772 號輕機車載運農用肥料4 包,在屏東縣枋寮鄉○ ○路172 號對面工寮前為警查獲,並在該工寮內為警扣得固 剎草劑(百試達)9 罐、袋裝農藥(快得寧)18包、蓮霧套 袋網狀1 箱、台肥5 號即溶複合肥料6 包、聲寶牌飲水機1 台、海藻精20公斤裝2 箱、口罩1 盒、有機肥28包及桶裝海 藻精4 桶、海藻精1 桶、葉肥2 箱(少1 瓶)、勇壯有機肥 料20公斤裝6 包、台肥一號肥料8 包等物(贓物已發還被害 人),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子○○、辛○○、甲○○、癸○○、巳○○、未○○、 丑○○、壬○○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該規定之立法意旨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應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式中表明 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 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及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本件被告寅○○對於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內之 卷證資料,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法院審酌上開



卷證資料作成時,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 之證據亦屬適當,故依法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被害人之物 品遺失,亦無法提出上開物品係其等所有之證明,被害人領 回之贓物並非其等所有,97年9 月4 日我是去我自己的田裡 載送肥料,警察逮捕後說我載運肥料,我又不是在別人的田 裡偷肥料被抓到,肥料是我跟人家買的,被害人的門窗毀壞 ,並未查獲工具,我也沒有工具,根本不可能是我去竊盜, 因為被害人的倉庫都是鐵門,當初是警員說我不承認就要去 廟裏廣播,這些證人是聽到廣播才去領的,當初他們被偷也 沒有去報案,被領的東西也沒有收據,為什麼警員要讓他們 領。肥料及農料事實上是我向三福(農藥行)買的,因為之 前他有欠我錢,他也是在幫人家看守蓮霧園,現在沒有在看 守,我去向他要錢,他說要介紹一個賣肥料的店,要用肥料 抵債,我說好,他帶一個陳小姐,那些肥料總共買了六萬元 ,我有將資料交給檢察官,這塊蓮霧園是我租的,有租約可 以證明當時我被抓時候是在我自己的田裡云云。經查:㈠、被害人子○○、辛○○、甲○○、癸○○、庚○○、巳○○ 、丙○○、午○○、未○○、丑○○、己○○○、壬○○等 人之工寮分別遭人以如事實欄所示之方法侵入後,遭竊取上 開之農藥、殺草劑、肥料等物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子○○、 辛○○、甲○○、癸○○、庚○○、巳○○、丙○○、午○ ○、未○○、丑○○、己○○○、壬○○分別於警詢及檢察 官偵訊中證述在卷。另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於97 年6 月30日有丟掉八瓶百試達殺草劑,警察請我去認領的農 藥是我丟掉的,我的農藥是舊的標籤,如果是剛去買的是新 的標籤,我是從標籤認出是我的農藥,我的農藥丟掉工寮有 被破壞,鎖之前就已經被打壞了,我沒有修理,我的農藥放 在工寮裡面,我的工寮是鐵皮屋、密封,開門就可以進去, 有鎖掛著,但鎖壞了,開了就可以進去等語(本院卷第 77-78 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97年8 月26日 我的蓮霧園有丟掉一箱蓮霧套袋,手推車在我的蓮霧園旁邊 找到,所以我只有損失一箱蓮霧套袋,警察請我指認的東西 ,我確定是我的,因為我的蓮霧袋是去年剩下,上面有二疊 不同牌子的套袋,經我指認應該是我去年用剩的套袋。我的 東西被偷,我的工寮有鎖上,鎖被剪斷就進去了,沒有什麼 東西損失,只有工寮門鎖壞了,鎖是鐵的,鎖頭被剪斷的, 被什麼剪斷不清楚,我套袋是新的,一箱二千個套袋,二百 個是別的牌子花樣不一樣,都沒有使用過,其他一千八百個 都是新的,蓮霧袋牌子是相同,因為我東西被偷分局通知我



去領,我就去認領,我看就確定是我的,我有打開過,兩疊 是有葉子,一疊是一百個,被告說是他的,但我認為那是我 的,我們那邊的蓮霧園清一色都用那種牌子,我是從兩疊花 樣不一樣來判斷等語(本院卷第78-79 頁)。證人癸○○結 證:我有被竊台肥五號即溶複合肥料五包,有報案,在被告 租的工寮有查到一些肥料,我認為是我的,是因為數量、品 牌一樣,這六包沒有作記號,都是向農會拿的。我的工寮沒 有上鎖,平常沒有人住,有時候工作累的時候會住那裡,那 邊可以睡覺,有一個床,鋁門窗戶沒有鎖,把窗戶上的防盜 鐵條弄彎曲,就可以把窗戶打開進去,沒有把鎖弄壞,他進 入再把門打開,我沒有看到什麼人去偷。在被告工寮看到被 竊的肥料,其他失竊的東西沒有看到,我還有壹捲二百米的 電纜線及另外還有一些東西被竊等語(本院卷第41-42 頁) 。證人庚○○結證:97年8 月20日我的蓮霧園丟了聲寶牌飲 水機,還有一些零錢,警察請我指認聲寶牌飲水機確實是我 的,我有送修的字條貼在飲水機的底座,裡面有寫我的名字 、電話號碼,我去指認時東西還在上面。我的工寮後面有窗 戶,窗戶打破就可以進去,鐵欄杆也是,好像是用東西撬開 的,不是剪斷,應該是用類似鐵撬的工具撬開等語(本院卷 第79頁)。證人巳○○結證:97年8 月30日我的蓮霧園遺失 五瓶撲滅松、半箱套袋、二箱海藻精,我去警局指認的海藻 精是我的,一般人沒有使用這牌子,我去指認確定是我的。 我的工寮用鍊子鍊住,都是被剪斷,裡面門有四個鎖,從鎖 的洞剪斷,將鎖拿出來才進入,海藻精我有拿回來,其他沒 有等語(本院卷第80頁)。證人丙○○結證:97年8 月30日 我遺失十五箱套袋、口罩一包,口罩我有用過,口罩有找到 ,套袋十五箱還沒有找到,警察在被告工寮找到的口罩是我 的,因為我有用過,口罩上面有二處壁虎或者昆蟲的屎在上 面,所以我認得。我的工寮有兩個鎖,蓮霧園大門有一個鎖 ,工寮門也有一個鎖,竊嫌把鎖弄壞進去,鎖也被丟掉,我 的工寮有放一點點農藥、肥料,只有零星,套袋是因為要漲 價買回來放等語(本院卷第42-43 頁)。證人午○○結證: 97年9 月4 日我的工寮丟掉肥料28包、海草精四桶,有去警 察局指認,肥料28包是進口貨,一般人沒有使用這種東西, 海草精四桶我看確實是我,我買來沒有使用過,廣播時我去 認領的。小偷是用鐵撬撬壞我工寮的鎖進去,我去警察局認 領後過幾天電纜線又被偷走,小偷不甘心又去把我的蓮霧踩 壞等語(本院卷第80-81 頁)。證人未○○結證:97年9 月 4 日我的蓮霧園遺失一桶大的海草精,我去警察局指認的海 草精是我的,我去水底寮買的,已有三天,我的工寮用門鎖



上,我的鎖是喇叭鎖,喇叭鎖接在門板的鐵板剪開,手伸進 去可以打開。可以確認海草精是我的,被竊的三天前我去農 藥行買的,人家都買小瓶,我是買二十公斤裝的,一桶六千 元,很少人會用大桶的,買海草精沒有收據,我們是產銷班 ,都是向水底寮聯發農藥行買的等語(本院卷第80-81 頁) 。證人丑○○結證:97年7 月30日我的蓮霧園有葉肥二箱不 見,有去警察局指認,葉肥二箱,一箱二十四瓶,另一箱我 已經用了一瓶,這種葉肥比較少人使用。我的工寮有被破壞 ,小偷將鎖頭剪斷,其他沒有什麼損失。葉肥沒有收據,這 種肥料本來一瓶是一百十元,說葉肥要漲價,漲到一百五十 元,我就買起來囤積,是向水底寮的明璟農藥行買的等語( 本院卷第82-83 頁)。證人己○○○結證:97年7 月31日我 的蓮霧園丟掉興農牌勇壯有機肥料,幾包我忘記了,我有去 警察局認領,我的肥料包裝有損壞,我有用透明膠帶黏起來 ,只有一包是這樣,我從這包認出來是我的肥料。我的工寮 有被破壞,鎖可能被撬壞,進去搬運這些東西,其他沒有等 語(本院卷第83頁)。證人壬○○結證:97年8 月14日我承 租的蓮霧園地主打電話告訴我說的工寮被偷,海草精一箱、 台肥一號19包、5 號2 包、4 號2 包,我去警察局認領八包 台肥一號,因為我四月份向戊○○買的,上面印的出廠日期 是97年2 月29日,跟我指認的出廠日期是相同,其中八包的 日期跟我買的是一樣,我是從出廠日期指認確實是我的。我 的工寮有一個大門是鐵板門,用鎖鎖起來,鎖被打壞,丟到 垃圾桶等語(本院卷第84頁)。上開證人子○○等12人之工 寮遭人侵入竊取農藥、肥料、殺草劑、套袋等物,上開遭竊 之贓物,大多在被告之工寮起出,並經子○○等人指認係其 等遭竊之物無訛。又本件係因前開遭竊之蓮霧園、芒果園等 處遭竊五、六十件,轄區派出所密切注意,嗣因於97年9 月 4 日凌晨3 時15分許,因被告所騎乘之機車太吵,引人注意 ,有人見被告偷竊後,將贓物載回工寮,始向警報案而查獲 ,查獲時被告之機車載有四包肥料之事實,亦據證人即枋寮 分局警員黃春雄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明確(偵卷91頁),此 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肥料及農藥事實上是我向三福(農 藥行)買的,因為之前他有欠我錢,他也是在幫人家看守蓮 霧園,現在沒有在看守,我去向他要錢,他說要介紹一個賣 肥料的店,要用肥料抵債,我說好,他帶一個陳小姐,那些 肥料總共買了六萬元云云(本院卷第106 頁)。另被告於警 詢中陳稱:在工寮內的農藥都是自己買的,百試達固剎草劑 大約在96年間,在枋寮鄉○○路段農藥行所購買,購買袋裝



農藥快得寧是在94至95年間,向枋寮鄉○○路段農藥行所購 買,蓮霧套袋網狀1 箱是在96年11月間所購買,忘記向何人 所購買,當時購買蓮霧套袋網狀2 箱,台肥5 號即溶複合肥 料在枋寮鄉水底寮南榮農藥行購買,1 號買10包,聲寶牌飲 水機,不是我的,是承租工寮主人柯順彬所有,海藻精20公 斤裝2 箱,是位不知名小姐大約在2 星期前開車載運至我枋 寮鄉○○路段工寮以每箱4500元賣給我,口罩是買農藥送的 ,有機肥28包及桶裝海藻精4 桶,海藻精1 桶(大桶)亦是 向那位不知名小姐以每桶2000元所購買。勇壯肥料20KG,6 包是在枋寮鄉○○路段興農農藥行買的,台肥1 號肥料8 包 是向水底寮南榮農藥行以每包230 元購買,當時買10包,固 剎草劑4 罐是在枋寮鄉○○路段農藥行購買,葉肥2 箱不知 是向水底寮明景或向那位不知名小姐所購買,忘記了(警卷 5-12頁)。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陳稱:被查獲時所載之4包 肥料是向陳小姐買的,她開貨車到我蓮霧園兜售,她是來蓮 霧園推銷,我的海藻精,整桶的、整箱的都是向陳小姐買的 ,台肥一號、五號肥料是去(96)年向戊○○買的(後改稱 是我弟弟向他買的),快得寧農藥是在去(96)年與今(97 )年我自己經手向丁○○買的(後改稱應該是去年買的)云 云(偵卷第10-11 頁)。然查:證人即日昇農藥行之負責人 丁○○於警詢中證稱:今(97)年被告好像還沒來買過東西 等語(警卷47頁)。證人戊○○於警詢中證稱:我是做肥料 零售,沒有店名,我認得被告,但今(97)年就沒有來我這 邊買肥料,而之前什麼時間不記得,被告有來過這邊買肥料 ,買什麼東西我不記得了等語(警卷第50頁);戊○○於檢 察官偵訊中結證:我在住處賣肥料,大部分是農友牌,其他 是一些進口的牌子,認識被告4 、5 年,都是被告父親來向 我買比較多,被告弟弟開車,被告有時會跟去,印象中被告 父親曾向我買過10包,因為他父親欠我二萬零九百九十元, 被告從來不曾單獨向我買過肥料,(提示警卷扣案物品照片 ,何物是你販賣給被告或其家人)都沒有,勇壯肥料是興農 牌,台肥1 號我有在賣,被告父親曾向我買過台肥1 號10包 ,台肥1 號10包只要施肥1 次立刻用完了。被告父親大都向 我買台肥1 或43號,1 號每包275 元,43號370 元。被告父 親在94年至95年間買肥料欠二萬餘元,結果沒有還,後來被 告父親說再讓他買5 萬元肥料,我要他找人擔保,就由被告 父親之大姨子擔保,那5 萬元後來有還我現金,那是95年底 的事,是分好幾次給我等語(偵卷第82-84 頁)。堪認被告 從未單獨向戊○○買過肥料,丁○○於97年間亦未販賣農藥 快得寧予被告。證人柯順彬於檢察官偵訊中亦結證:我的土



地租給被告時,工寮內有芒果箱子、農具、採蓮霧的鋁梯、 農藥器具,還有肥料十多包,我當時有向被告說若他要用, 我可以便宜賣他,工寮內沒有飲水機,平時都是用馬達抽地 下水,庚○○從我工寮內領回之飲水機不是我的等語(偵卷 第147-148 頁)。是被告辯稱該聲寶牌飲水機1 台係承租時 ,柯順彬所有,已放置在工寮內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 採信。又被告之父親並未請被告寅○○購買百試達殺草劑5 罐、快得寧袋裝農藥18包、蓮霧套裝網狀1 箱、台肥五號即 溶複合肥料6 包、聲寶牌飲水機1 台、海藻精20公斤裝2 箱 、口罩、有機肥28包及桶裝海藻精4 桶、海藻精1 桶等物, 被告之繼母辰○○亦未請被告寅○○買過農藥等物之事實, 業據證人卯○○、辰○○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證人卯○○於 檢察官偵訊時結證:我的蓮霧園都是叫二兒子楊正智去向戊 ○○買肥料,沒有請被告去幫我買肥料,都是要他去幫我買 農藥,沒有幫被告買過肥料,但我們的農藥是一起買的一起 用,楊正智沒有幫被告買過肥料,肥料都是被告自己去買的 等語(偵卷第100 、101 頁)。被告於警訊中供稱扣案之肥 料、農藥、殺草劑、海草精等物是分別向農藥行、肥料行購 買,經警員及檢察官向販售農藥、肥料之戊○○、丁○○查 證,戊○○、丁○○於97年間未販售扣案之物品予被告,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係透過三福農藥行之負責人向陳小姐購 買肥料以抵債六萬元等語,然被告於警詢中未曾提及「三福 」農藥行之負責人介紹陳小姐以肥料抵債一事,於警詢中亦 僅稱係向駕駛中型小貨車不知名小姐購買有機肥28包、海藻 精4 桶等物,嗣於本院審理中始改稱係向「三福」農藥行的 人買的,他介紹一個賣肥料的店,要用肥料抵債,帶一個陳 小姐,那些肥料總共買了六萬元云云,前後所述已不一致, 且自始自終未提供「三福」農藥行之負責人或陳小姐之姓名 、年籍以供查證,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㈢、此外,並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13份、查獲現場草圖、照片37張、被告之0000000000號手機 於97年9 月3 、4 日之通聯紀錄附卷可按,被告所為如事實 欄一、㈠至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上開 如事實欄一、㈠至㈤、㈦至之犯行係使用不明之兇器,破



壞上開被害人等工寮門鎖,再侵入其內竊盜云云,惟上開竊 盜案件查獲時,在被害人所有之工寮內並未發現任何足以供 兇器使用之物品遺留現場,在被告之工寮亦未發現與破壞被 害人工寮足供兇器使用之器具,是部分被害人之門板、鎖頭 、門窗、欄杆固遭破壞,然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足供 兇器使用之器具破壞,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自難遽認上開 十一次之竊盜犯行被告確有攜帶兇器竊盜。又如事實欄一、 ㈠至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工寮,平日均無人居住,業據被 害人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均非屬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是公訴人 認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另事實欄 事實欄一、㈠至㈤、㈦至之犯行,被告係攜帶兇器為之, 尚屬無據。
四、核被告寅○○就附表編號1 至2 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 至5 、編號7 至12之犯 行,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附表編號6 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 3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編號1 至2 之 犯行,並無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加重條件,公訴 人認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加重竊盜罪 ,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又附表編號3 至12之犯行,所犯罪名各如附表所犯罪名欄 所示,公訴人認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 之加重竊盜罪,容有未洽,然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 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 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 競合,併此敘明。又被告寅○○所犯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 之普通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各犯行間,時間、地點、被害人 各不相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上進以正途賺取金錢,而為本件普通竊 盜、加重竊盜之犯行,且恣意多次竊取他人財物達12次,嚴 重破壞社會治安;另參酌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態度不 佳,難認有悛悔之意,所竊得之物之價值及僅部分返還被害 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 8 月20日凌晨某時許,至屏東縣枋寮鄉○○○○段告訴人乙 ○○之蓮霧園工寮前,趁人不注意之際,以不明之凶器,破 壞該工寮之門鎖,侵入其內下手竊取乙○○之百試達固剎草



劑4 罐,每瓶價值800 元,合計價值約3200元,因認被告此 部分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加重 竊盜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寅○○涉犯上開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 乙○○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丁○○、戊○○於警詢、偵訊 中之證詞、卯○○、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員警黃 春雄之偵查報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查獲現場草圖、照片、被告之0000000000號手機於 97年9 月3 、4 日之通聯紀錄等為其論罪依據。四、訊據被告寅○○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辯稱:我沒 有竊盜犯行等語。
五、經查:告訴人乙○○位於屏東縣枋寮鄉○○○○段乙○○之 蓮霧園工寮,固於於97年8 月20日凌晨某時許遭人侵入,工 寮鐵門上之門鎖鎖頭被剪斷,遭竊取百試達固剎草劑7 、8 罐之事實,業據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本院卷85頁 )。惟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我去警察局認領四瓶,我 從牌子上認出來,確實是我的,因為沒有被人家領取,大家 用的都是同一個牌子,我不確定那就是我的,只是跟我失竊 是同一廠牌的等語(本院卷85頁),依乙○○上開證述,扣 案之百試達固剎草劑四瓶,僅係與其遭竊之殺草劑同一品牌 ,但其無法確定扣案之殺草劑是伊所有,自難以乙○○之證 述,遽認係被告侵入乙○○之工寮行竊。又乙○○於警詢中 亦證稱:警方查獲剎草劑(百試達)4 罐的品牌數量,皆與 失竊物品相符等語(警卷32頁),並未明確指明查獲之剎草 劑係其所有,況乙○○失竊之百試達固剎草劑係7 、8 罐, 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非如其於警詢中所稱之4罐 ,是乙○○之證述,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有上開竊盜犯行。又 證人丁○○、戊○○、卯○○、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 述及員警黃春雄之偵查報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草圖、照片、被告之000000



0000號手機於97年9 月3 、4 日之通聯紀錄等,亦無從據以 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是依現存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 告有竊取乙○○上開百試達固剎草劑之犯行。公訴人所提出 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是否涉犯此部分之竊盜犯行,仍有 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即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所 犯 罪 名 │ 主 文 │
├──┼────┼────────┼───────────┤
│ │如事實欄│普通竊盜罪(刑法│寅○○犯竊盜罪,處有期│
│ 1. │一、㈠所│第320 條第1 項)│徒刑陸月。 │
│ │示 │ │ │
│ │ │ │ │
├──┼────┼────────┼───────────┤
│ │如事實欄│普通竊盜罪(刑法│寅○○犯竊盜罪,處有期│
│ 2. │一、㈡所│第320 條第1 項)│徒刑陸月。 │
│ │示 │ │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毀壞安全設備竊│
│ 3. │一、㈢所│第321 條第1 項第│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示 │2款) │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毀壞安全設備竊│
│ 4. │一、㈣所│第321 條第1 項第│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示 │2款) │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毀壞安全設備竊│
│ 5. │一、㈤所│第321 條第1 項第│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示 │2款) │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攜帶兇器、毀壞│
│ 6. │一、㈥所│第321 條第1 項第│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
│ │示 │2款、第3款) │徒刑捌月。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毀壞安全設備竊│
│ 7. │一、㈦所│第321 條第1 項第│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示 │2款) │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毀壞安全設備竊│
│ 8. │一、㈧所│第321 條第1 項第│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示 │2款) │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毀壞門扇竊盜罪│
│ 9. │一、㈨所│第321 條第1 項第│,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示 │2款) │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毀壞安全設備竊│
│10. │一、㈩所│第321 條第1 項第│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示 │2款) │ │
│ │ │ │ │
├──┼────┼────────┼───────────┤
│ │如事實欄│加重竊盜罪(刑法│寅○○犯毀壞安全設備竊│
│11. │一、所│第321 條第1 項第│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示 │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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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