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153號
ILDV,99,司促,5153,20100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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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游祥輝即石金企業社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游祥輝即石金企業社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祥輝即石金企業社邀同另債務人乙○○、甲○ ○分別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5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2,000,000元,期限3年(即自民國98年5月5日起至民 國101年5月5日止)自借款日起共分36期,於每月5日繳納 ,如有一期不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債務人等立有 同一內容之借據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7月5日 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定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 借據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 本金1,244,917元整及自99年7月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 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十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 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 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 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所示債務人乙○○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死亡,



是債務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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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