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48號
ILDV,98,重訴,48,201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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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陳游雲
      陳信吉
      陳瓊涯
      陳秋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 人 曾聖涵
被   告 陳火紅
      陳瓊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因本件被告是否負有履行系爭協議書之義務,繫於 被告陳火紅與訴外人湛喻晴之買賣關係是否確實成立,由於 渠等有所爭執,並由被告陳火紅以訴外人湛喻晴為對造,提 起確認賣賣關係不存在訴訟,並由本院審理中(即98年度訴 字第376號民事事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之裁判,乃係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非俟該案訴訟終結(即撤回、和解或裁判確定),本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因移付調解成立而終結,有本院99年度 移調字第45號調解筆錄乙件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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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