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蘇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可扣押之財產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業據 原告當庭陳明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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